实践中,公司作为一个“稻草人”,由实际控制人隐身其后进行管理运作的情况,在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中都不乏其例,但这一问题在上市公司中更加突出。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滞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资本市场“造系”,类似“德隆系” "复星系” "格林柯尔系” "托普系”等采用占款、关联担保、关联交易等多种手段“掏空”上市公司以及从事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的现象一度极为膨胀。
所谓实际控制人,也就是上市公司的后台老板,实际控制人虽然不一定直接是上市公司股东,但通过产权关系,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支配上市公司的行为。实际控制人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一方面取决于自己的经营,另一方面也取决于实际控制人的实力与地位。因此,对于年报中披露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者一定要多加留意、细细品味。
实际控制人性质:
1,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2, 自然人;
3,共同控制;
4,无实际控制人;
5,其他最终控制人:
(1)镇政府等机构;
(2)村民委员会等机构;
(3)集体企业;
(4)职工持股会等机构;
(5)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