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意欲申请在美国上市,必须和当地公司一样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简称SEC)注册登记,国会授$SEC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财务欺诈和提供误导性的信息,及其他违反各项证券交易法的行为,否则将面临民事诉讼。
SEC的成立与上世纪20年代不无关系。早在制定联邦证券法和建立SEC之前,美国有一部蓝天法(Blue Sky Laws),由州一级政府制定,并执行监管正券的发行和销售,以保护公众免受欺诈。
蓝天法的法规制定得很具体,虽然各个州的法律细则不尽相同,但都要求注册所有证券的发行和销售情况,包括每一个股票经纪和经纪公司。蓝天法对股票发行公司质量要求非常高,申请上市的公司如果不符其要求,哪怕在招股说明书中实事求是、披露了公司的缺点和不足,也是不被允许发行。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为了获取利润,申请上市的公司通过隐瞒$实的手段,不公开向投资者提供相关的信息,通过上市来圈钱来。而投资银行协会(MBA)则告诉其成员,他们可以忽略监天法的存在,通过邮件跨州进行证券销售和发行。这在蓝天法里就是欺诈行为。欺诈无所不在,最终导致美国1929年10月的股市崩盘,使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
很显然,蓝天法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非常柔弱无力。为了让投资者重拾信心,美国国会通过听证会,分别通过了“1933年证券法" .负责监管联邦一级的跨州证券销售(上市公司必须公开企业的状况和证券情况,解决了跨州销售证券的问题),以及1934年证券交易法,即监管二级市场的证券销售,以确保在证券交易中必须把投资者的利益放在首位。
这两项法律被认为是罗斯福“新政”的一部分。国会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创立了SEC,它直属美国联邦政府,是个独立的司法机构,负责美国证券监督和管理工作,是美国证券行业的最高机构。当年,总统任命约瑟大肯尼迪为首任SEC主席。
目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七部证券相关法律的执行工作,包括:《1933年证券法》《1934年 证券交易法》《1939年信托契约条例》《1940年投资公司法案》《1940年 投资咨询法》和《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及《2006年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 。
前而提到中国企业在美国上市遭遇水土不服,关键是没有领会1933年法案的主要目的,就是“确保购买证券的买家收到完整和准确的信息”。
1933年证券法与蓝天法有所不同。蓝天法只规定高质量的公司才能上市发行股票,而1933年法包含了“disclosure”(披露 )的理念,这意味着从理论上来讲,只要准确地披露所有的事实,即便是业绩糟糕的投资也不违法,买与不买由投资人通过公司披露的信息自行决定。
在1933年证券法的框架下,一个公司意欲申请上市,所需要的首先是建立一个注册登记表,其中包括:招股章程和相关证券的丰富信息,以及清楚地表明公司的业务和审计财报。
具体而言,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11条规定,当注册登记生效后,如果注册登记表有谎报和遗漏的重大事实,将被追究“注册陈述缺陷责任”.投资者可以起诉在登记表上签名的所有人。这些人大多是公司的CE0 (首席执行长)、CAO(首席会计师)、CFO(首席财务总监),以及相关的主要承销商、审计师和税务律师等。
在诉讼过程中,买方无须证明他(她)是依据登记表上谎报或遗漏的重大事实而购买了证券(比如,注册登记表没有透露新的贷款金额,或高估了公司的现有资产等) ,也不需要证明是从哪儿购买的证券,她只需证明被告是第11条框架下的责任人之一即可; 第三,买方无须证明被告故意谎报或遗漏了重大事实。相反,被告只要证明他做了尽职调查,便可摆脱承担第11条框架下的法律责任。
在销售正券时,证券发行人向投资者一次性披露公司和证券情况的法规是1933年证券法的主要特点。但是1934年证券交易法,就要求证券发行人定期向公众披露公司信息,这又是为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