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股(common stock)一词对于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含义,但它通常是指在股利支付或是公司破产时不享有特别优先权的股票。
股东权利 公司基本章程规定,由股东选出董事,再由董事选出公司的高层人员。因此,股东通过选择董事的权利控制着公司,只有股东才有这个权利。
每年股东大会上都会选举每一年的董事。尽管存在一些特例(我们将在下面的内容中讨论),但基本的法则就是“一股一票”(而不是一名股东一票)。公司民主也因此有别于政治名主。在公司民主制度下,“黄金法则”(golden rule)非常适用。
董事由股东大会投票选举产生,投票是在出席会议,持有公司多数股份且享有投票权的股东中进行。但是选举董事的具体机制因公司而异,最主要的差别在于公司实行的是累计投票制还是多数投票制。
为了阐释这两种投票机制的差异,我们假设公司有两名股东:Smith拥有20股,而Jones拥有80股。二者竞争一个董事席位,但Jones并不希望Smith当选。我们假定总共将选出4名董事。累计投票制的作用在于使拥有少数股份的股东得以参与进来。。如果采用累计投票制,应该事先确定每位股东可以投出的选票总数。选票总数通常是按股东拥有或是控制的股票数乘以所要选举的董事人数计算而得。在累计投票制下,董事很快就都能选举出来。在我们的例子中,这意味着票数最多的四个得票人将成为新一届的董事。股东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
Smith将能获得董事会的一席席位吗?如果我们忽略出现5个人并列情况的可能性,那么答案就是肯定的。Smith可以投出的总票数等于20x4=80票,而Jones可以投出的票数等于80x4=320票。如果Smith将所有的票都投给自己,那么他肯定能获得一席董事席位。原因在于Jones手中仅有320票,不可能使剩下的4名候选人手中均获得超过80票的选票,因此Smith最差的排名也只会是第4名。
总的来说,如果需要选出N名董事,那么1/(N+1)的股票份额能够确保你拥有一个席位。在我们刚才的例子中,这就是1/(1 +4)=20%。因此,董事会在一次选举中所需选出的董事数量越多,那么获得其中的一个席位就更容易(成本也更低)。在多数投票制下,一次只选出一名董事。每一次投票,Smith可以投出20票,而Jones则可以投出80票。因此,Jones将得以使除Smith外的候选人全部当选。而此时要确保获得一个席位的方法就是拥有公司超过50%的股票,哪怕只多出1股。这也能够保证你可以赢得每一个席位。这就真的是“不成功,便成仁”了。
例子:竞选 JRJ公司的股票价格为每股20美元,并且实行东计投票制。发行在外的股份数共为10000股。如果选举将选出三名董事,要确保你自己在董事会中获得一个席位,需要花费多少?
这里的问题是要获得一个席位需要拥有多少股股票。答案是2501股,因此成本就等于2501股x20美元=50020美元。为什么是2501呢?因为剩余的7499股无法同时保证三名候选人的选票都超过2501票。例如,假定其中有两人均获得了2502票选票和头两个席位。第三人所获得的选票数就将等于10000-2502-2502=2495,因此第三个席位就非你莫属了。
正如我们已经阐释过的,多数投票制足以“冻结”拥有少数股份的股东权利,这也是美国许多州之所以强制采用累计投票制的原因。而在那些强制采用累计投票制的州,公司也已经制定出相应的策略,以便能将累计投票制的影响降到最低。策略之一就是错开董事选举的时间。错开选举后,在某个特定的时间段,董事会中只有部分席位进行选举。因此,如果只选举两名董事,那么要确保获得一个席位,就需要1/(2+1)=33.33%的股票又多1股。
总的来说,错开选举有两个基本的作用:
1.采取累计投票制时,错开选举使得那些占公司股份少数的股东更加难以选出一名董事;
2.由于错开选举机制下新董事的产生更加困难,因此就能削弱那些企图替换原有董事的可能性
我们需要注意到的是错开选举制可能是有益的,因为它保持了“机构记忆”,也就是董事会成员的延续性。这对于公司重要的长期计划和项目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委托代理投票权 委托代理投票权是股东授权他人代理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一项法定权利。为了方便起见,大型股份公司的表决权实际上通常采用委托代理投票权的方式。正如我们已经介绍的,在多数投票制下,每股股票都享有一份投票权。拥有10000股股票的股东就有10000份投票权。大公司的股东可能有几十万甚至几百万之多。股东可以参加股东大会并投票,也可以将投票权转让给另一方。
显而易见,公司管理层会试图争取尽可能多的委托表决权。但悬,如果股东对公司的管理层不满,外部股东集团也可以通过委托代理投票权的方式尽可能多地获取投票权。而后他们可以通过委托代理投票来选举出足够数量的董事以撤换管理层。这就是所谓的“代理权之争”。
股票种类 有些公司的普通股类型在两种以上。通常,不同类别的普通股具有不同的表决权。举例来说,福特汽车公司的B类普通股属于非公开交易股(它只是作为利息和信托资产由福特家族持有)。这类股票有40%的投票表决权,尽管其所占公司发行在外总股数的比例仅为10%。
拥有不同类型股票的案例还有许多其他的公司。Berkshire Hathaway公司的B类普通股的投票权仅为A类普通股的1/200,每一份A类的普通股都可以转换成30份B类的普通股。有线电视巨头Comcast公司的CEO Brian Roberts所持有的特定类别的普通股股票使其仅拥有公司0.4%的权益,却有着占总数1/3的投票权。另一个有力的例子是Google这家网络搜索公司,近期才刚刚发行上市。Google有两类普通股:A类股票和B类股票。其中,A类股票由公众投资者持有,每股有1份投票权;B类股票则由公司内部人员持有,每股有10份投票权。结果,Google的创始人和管理层控制了该公司。
历史上,纽约证券交易所并不允许公司将公开交易的普通股进行分类,并赋予不同类别股票以不平等的投票权。但看来已经有公司(如福特汽车公司)打破了这个规矩,而且许多非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都存在普通股的双级制(dual class)。将普通股分为两类甚至更多类别的主要原因还是与公司的控制权有关。通过发行无表决权或是限制表决权的股票,公司管理层可以在保持公司控制权不变的情况下新增权益资本。不平等表决权的话题在美国是富有争议的,而一股一票的观点具有很久的历史渊源,也受到了广泛的支持。然而,有趣的是,不平等表决权的股票在英联邦是非常常见的,在世界上其他地方也是如此。其他权利公司普通股的每股价值与股东拥有的一般权利直接相关。
除了投票选举董事的权利外,股东一般还享有以下几项权利:
1.按比例分享公司支付的股利的权利;
2.公司破产清算时,在公司债务得以清偿后,股东有权按比例分享剩余财产;
3.对那些需要在年会或特别会议上商议决定的重大事务,例如兼并,股东具有投票表决权;
4.股东有按比例购买公司新发行的股票的权利。即所谓的优先购买权。
从本质上说,优先购买权意味着那些打算发行股票的公司必须首先将股票发行给现有股东,然后才是发行给普通公众。优先购买权的目的是为了给予股东保护自身在公司中的所有权比例的机会。
股利公司的显著特征是发行股票以及依法向股票持有人发放股利的权利。支付给股东的股利(dividend)是公司对股东直接或间接投入公司的资本的回报。股利发放完全取决于董事会的决策。
股利具有下列特点:
1.除非公司董事会已经宣布发放股利,否则股利发放不会成为公司的一项义务。公司对并未宜告发放的股利不存在所谓的“拖欠”问题,这样,公司就不会因为没有支付股利而被迫“破产”。股利额及股利发放与否都取决于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状况评判基础上所做出的决策。
2.公司所支付的股利不能作为公司的一项经营费用,所以股利无法实现抵扣公司税收的目的。简言之,股利是利用公司的税后利润支付的。
3.多数情况下,IRS将个人股东所得的股利视为井通所得,应以全额征税。而对那些拥有其他公司股份的企业,却允许它们股利所得额中的70%可以免于纳税。也就是说,这类公司只须为剩余30%的股利所得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