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报告期净利润÷期末净资产
强调年末状况,是一个静态指标,说明期末单位净资产对经营净利润的分享,多用来确定股票的价格。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报告期净利润÷平均净资产
强调经营期间净资产赚取利润的结果,是一个动态的指标,反应的是企业业的净资产创造利润的能力。
图1摊薄
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公式很简单,其实就是报告期的那个时点的,利润表的净利润/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P/E0+NP÷2+Ei*Mi÷M0-Ej*Mj÷M0
这是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的通知的规定。
具体讲来:P为报告期利润;E0为期初净资产;NP为报告期净利润;Ei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净资产;Mi为新增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0为报告期月份数;E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净资产;Mj为减少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当然是加权净资产,这样主要依靠的是公司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更能表明以后的发展潜力。
1、摊薄净资产收益率,摊薄净资产收益率=报告期净利润÷期末净资产,强调年末状况,是一个静态指标,说明期末单位净资产对经营净利润的分享,多用来确定股票的价格。
2、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报告期净利润÷平均净资产,强调经营期间净资产赚取利润的结果,是一个动态的指标,反应的是企业业的净资产创造利润的能力。
3、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公式很简单,其实就是报告期的那个时点的,利润表的净利润/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
主要是在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公式(1)中计算出的指标含义是强调年末状况,是一个静态指标。
从客观角度来讲从企业外部的相关利益人股东看,应使用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公式(1)中计算出的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只是基于股份制企业的特殊性:在增加股份时新股东要超面值缴入资本并获得同股同权的地位,期末的股东对本年利润拥有同等权利。
正因为如此,在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规定了采用全面摊薄法计算净资产收益率。全面摊薄法计算出的净资产收益率更适用于股东对于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判断,所以对于向股东披露的会计信息,应采用该方法计算出的指标。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报告期净利润÷中计算出的指标含义是强调经营期间净资产赚取利润的结果,是一个动态的指标,说明经营者在经营期间利用单位净资产为公司新创造利润的多少。
它是一个说明公司利用单位净资产创造利润能力的大小的一个平均指标,该指标有助于公司相关利益人对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作出正确判断。从经营者使用会计信息的角度看,应使用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公式中计算出的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该指标反应了过去一年的综合管理水平,对于经营者总结过去,制定经营决策意义重大。因此,企业在利用杜邦财务分析体系分析企业财务情况时应该采用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另外在对经营者业绩评价是也可以采用。
净资产收益率又称股东权益收益率,是净利润与平均股东权益的百分比。该指标反映股东权益的收益水平,指标值越高,说明投资带来的收益越高。
净资产收益率是公司税后利润除以净资产得到的百分比率,用以衡量公司运用自有资本的效率。还以上述公司为例。其税后利润为2亿元,净资产为15亿元,净资产收益率就是13.33%(即<2亿元/15亿元>*100%)。
净资产收益率可衡量公司对股东投入资本的利用效率。它弥补了每股税后利润指标的不足。例如。在公司对原有股东送红股后,每股盈利将会下降,从而在投资者中造成错觉,以为公司的获利能力下降了,而事实上,公司的获利能力并没有发生变化,用净资产收益率来分析公司获利能力就比较适宜。
如果说净资产收益率的年度目标值是2.8%,目前至4月末,净资产收益率为1.6%合理;净资产收益率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长(假定各月净利润均为正数)。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的通知的规定: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的计算公式如下:ROE=P/E0+NP÷2+Ei*Mi÷M0-Ej*Mj÷M0.其中:P为报告期利润;NP为报告期净利润;E0为期初净资产;Ei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净资产;E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净资产;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新增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j为减少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在2002年6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指出:一、上市公司申请增发新股,除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且最近一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二)增发新股募集资金量不得超过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资产重组比例超过70%的上市公司,重组后首次申请增发新股可不受此款限制。
(三)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率不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
(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完工进度不低于70%。
(五)增发新股的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0%的,其增发提案还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份总数以董事会增发提案的决议公告日的股份总数为计算依据。
(六)最近一年内公司治理结构不存在重大缺陷(如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原料采购或产品销售的关联交易额占同类交易额的50%以上等)、信息披露未违反有关规定。
(七)披露的最近一期会计报表不存在会计政策不稳健(如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过低等)、或有负债数额过大、潜在不良资产比例过高等情况。
(八)最近两年内公司不存在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