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套期会计》对套期会计方法的适用条件解释
套期关系只有符合以下全部条件时,企业才能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1)在套期开始时,企业对套期关系有明确指定,且具有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至少应载明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或交易、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等内容。一般而言,套期保值政策应该由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
被套期风险应当具体和可辨认,并将最终影响企业的损益。套期有效性,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抵消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
(2)该套期高度有效,且与企业最初为相关套期关系所确定的风险管理策略相吻合。
套期关系符合以下全部条件时,表明该套期关系高度有效:
①在套期开始及随后套期关系存续期内,该套期预期会很有效地抵消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②实际抵消结果在80%-125%的范围内。
(3)对于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该预期交易将很可能发生,且其现金流量变动将最终影响企业的损益。
(4)套期有效性可以可靠地计量,即与被套期风险有关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和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均能可靠地计量。
(5)企业将持续地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确保在套期关系存续期内该套期关系高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