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科技创业风险投资体系建设,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市政府设立重庆市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吸引金融机构、国有大型企业的直接投资和国家部委的政策性资金共同参与。
第二条引导基金以“母基金”方式运作,主要用于吸引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资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私募投资机构等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的机构和优秀管理团队在渝设立或管理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引导基金在投资基金中的股权比例原则上控制在20%左右。
第三条鼓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科技园区资金参与投资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投资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
第五条投资基金在重庆市内注册,按专业化、市场化方式管理和运作,主要投资于重庆市内的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装备制造、新能源、环境保护等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创新型科技企业,促进国内外科技成果、科技人才和资本向我市聚集。
第六条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为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市政府副市长担任,联系科技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科委主任担任副主任,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政府金融办、市经委、市财政局及参与设立引导基金的有关机构为成员单位。
第七条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引导基金使用和管理的重大决策,包括投资基金的设立、终止等;
(二)确定引导基金管理中心职能职责,任命引导基金管理中心负责人;
(三)审核批准引导基金管理中心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对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四)审议引导基金的年度运营情况,批准引导基金投资损益报告;
(五)决策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管委会下设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条件成熟后可设独立法人的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暂设在市科委。由市科委主要负责人兼任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市科委、市政府金融办派员担任。
第九条引导基金管理中心的职责:
(一)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或委托法人机构作为引导基金出资人代表;
(二)承担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提出引导基金使用年度计划,负责筛选合作机构、谈判合作事宜、协商合作协议,并报管委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争取金融机构、国有大型企业和国家政策性资金投入,扩大引导基金规模;
(四)组织项目筛选工作,并向投资机构推荐;
(五)负责对引导基金的投资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考核,拟订引导基金的投资损益方案报管委会审批;
(六)管委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引导基金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和市审计局的审计,并可按约定延伸审计投资基金。
第十一条引导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项目;不得用于担保、抵押、质押等;不得投资于股票、期货、外汇、房地产等市场;不得用于赞助、捐赠、借款等;可用于购买国债和政府债券等。
第十二条引导基金在投资基金稳定运营后,可选择按照事先约定协议退出、到期后清算退出和在适当时机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依法退出等方式退出,以实现引导基金良性循环。
第十三条引导基金政府出资部分的收益主要用于引导基金的持续投入,经管委会批准也可按一定比例作为引导基金管理中心的日常工作经费和必要的奖励。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8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