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中的作用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EquityFund,简称为PE)是指通过私募形式,获得较大规模投资资金,形成基金资产,交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管理人以“专家理财”方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专家理财”的投资方式,在当前的投融资领域已经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因这种投资方式涉及到诸多复杂的法律关系,同时潜在许多投资风险,律师在私募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日趋凸显。
1、一、律师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中的作用
首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立的过程需要律师参与。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专门的私募股权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只能依据现有的《民法通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建立私募股权基金。对于涉外私募股权基金的进入,也缺少相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及商务部的其他相关规定将是私募股权基金进入的重要依据。私募股权基金的审批、注册登记、资金募集、资产评估、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均需要律师的参与。
私募股权基金成立以后,一方面需要继续融资,另一方面需要寻找投资对象。我国正在制定《投资基金法》,在出台之前,如果私募股权基金融资或者募集资金,只能依据合同来执行,律师要帮助投资公司签订这些合同,其中也可能涉及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合同或信托合同,权益分配合同等。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对外进行投资时,亦需要律师帮助基金机构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制作相关的投资合同,对拟投资目标企业的主体资格、资产和财务状况、公司治理结构和规章制度、债权债务状况、有无诉讼纠纷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尽职调查。
再次,律师需要参与拟定公司内部权益的分配模式。在当今的企业中,除了需要资金的投入外,技术和管理也是企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故技术持有人、管理者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也是现代企业中容易发生纠纷的环节。公司利益分配的主体包括企业创始人,技术持有人,技术员工高层管理人员等,他们在不同的情形下会与公司签订不同性质的合同,譬如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合资合同、合作合同等。同时公司的股权如何分配,是否可以转让,转让条件是什么,能否变现,如何变现,知识产权归属如何等等,上述这些问题的解决均需律师给予专业的建议和指导。
最后,律师还需要参与拟定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退出渠道,参与执行投资的退出业务。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退出模式主要有回购、转让和上市三种,在投资方准备撤回资本时,各种退出模式的利弊权衡、具体退出模式的选择、退出过程中相关法律文件的起草、有关会议和谈判的出席等众多问题都离不开律师的参与。
2、二、律师在私募股权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法律实务
私募股权投融资法律服务对律师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也为律师提供了广阔的法律服务市场空间。参与投融资业务的律师,不仅应精通法律,还要对投资、证券乃至会计、管理和经济学有相当了解;不仅要有娴熟的司法技巧,有足够的能力解决企业投融资过程中的综合问题。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营可以
简单划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1)资金募集阶段;
(2)项目筛选、审查、评价阶段;
(3)谈判阶段;
(4)管理投资项目阶段;
(5)退出投资项目阶段。律师为私募股权基金机构提供法律服务也主要是围绕这五个阶段展开。
(一)资金募集阶段
该阶段的律师业务主要涉及公司设立方面的法律业务。如帮助私募股权基金的发起人起草合作协议、拟定公司章程、办理公司的审批和注册登记等等。随着有限合伙法律制度的确立,律师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时的业务将大大增加。如草拟、修改和完成合伙协议,并对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利益关系从法律上加以界定。
(二)项目筛选、审查评价
本阶段律师的主要任务是帮助投资人寻找合适的投资项目,并从法律上进行论证。其内容主要包括:
(1)为投资者提供有价值的项目和投资机会;
(2)代为进行项目考察;
(3)对被投资者进行资信调查;
(4)对企业提交的商业计划书进行法律评价。
一般来说,投资人只有在得到律师对投资计划的法律可行性认可之后,才会进入到下一阶段。
(三)谈判阶段
当投资商决定与投资对象进行面谈时,律师就要介入并提供法律服务。这是律师通常情况下介入项目的时间。律师的工作主要有:
(1)审阅各种法律文件,包括投资方和被投资方递交的材料,主要内容有企业的章程、股东协议等,重点在于对被投资公司的股权结构及有关知识产权及专有技术的合法有效性的审查。
(2)参与商业计划的制定,起草各种法律文件,主要是股权架构、方案及投资协议的制定。为投资人设计出最佳最经济的方案是律师在此阶段工作的重中之重。股权架构方案的设计。股权架构方案包括财务结构安排和治理结构安排两部分。其中财务结构安排又包含金融工具设计和股权安排两项。
(3)参与谈判协商,确定和保障投资商的投资权益。
(4)注册登记阶段。
(四)管理投资项目阶段
作为投资方的律师,在企业获得投资并正常运营后,可以代表投资方行使投资权益,对企业的资产,尤其是高科技企业重中之重的无形资产(专利、专有技术、著作权、商标)等进行监督,协调投资各方在项目运作中的关系。另外作为投资人提供给企业的一种增值服务,律师还可以为企业提供其他一系列的法律服务。譬如(1)提供投资调查分析,为企业提供就某一产品的市场前景进行市场调查和分析的服务,帮助目标企业确定市场定位。(2)帮助目标企业选择战略合作伙伴,律师能够为有意进行国际合作的企业迅速寻找和筛选合作伙伴;并且可以作为代理人协助客户与潜在的合作者进行接触,参与谈判,促成双方的合作。(3)提供商标注册及保护、专利申请及保护服务,律师能够协助企业进行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同时能够协助企业主张相关权利。
(五)退出阶段
在投资项目运作成功后,律师将为资本的退出提供法律服务,参与项目上市、收购兼并等整个过程,协助投资者最大程度地收回投资。这里相关的工作和法律程序十分复杂,包括谈判协商,起草审阅各种交易文件,同证券管理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接触,出具法律意见书等。资本的退出主要包括首次公开上市(IPO)、收购和兼并(协议转让)、执行偿付协议等几种方式。这些均需要律师协助准备各项法律文件。该阶段是律师工作内容包括:
(1)产权的确定和评估。包括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经营中的各项权利(如各类许可证、配额和限额、知识产权)。
(2)拟定整个退出程序方案,制作所涉及的法律文书,并保证该程序的合法实施。
(3)进行各项商业谈判。
(4)代理当事人办理各项登记手续。
四、合约人协议样本
合伙协议
第一条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设(有限合伙),并签订如下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自愿自觉遵守本协议,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
第四条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合伙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为准)
第七条合伙人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八条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1、企业的利润和亏损,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和分担。
2、企业每年年底进行__次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
3、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合伙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合伙事务执行
1、全体合伙人共同委托一个合伙人为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3、不执行事物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检查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4、根据合伙人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5、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6、被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委托。
7、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做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表决权: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另有规定以外,决议应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表决通过;但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4)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以外的人担任合伙经营管理人员;
(7)修改和会协议内容
8、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伙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损害本企业利益,有限合伙人除外。
9、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委托产生,并且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充分执行本合伙协议;2、对全体合伙人负责;3、接受全体合伙人委托,对企业的经营负责;4、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第十一条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权限和违约处理办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对全体合伙人负责。
1、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并向合伙人报告工作;2、执行全体合伙人的决议;3、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指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策方案;5、指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拟定管理机构设置方案;6、全体合伙人委托的其他职权。
违约的处理方法: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委托,对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或予以更换。
第十三条合伙人入伙
1、新合伙人(含有线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入伙的由此岸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有限承担责任。
3、有限合伙人入伙应当按照合伙协议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合伙人的退伙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货,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合伙人。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之情形之一的,当然是退伙。其中,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清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有限合伙人退伙以后,对基于七退伙前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的从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程序
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可以相互转变。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办法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由全体合伙人进行协商、协调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协调解决或者协商、协调不成的,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第十七条解散与清算
本企业出现《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应当解散,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表,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合伙企业造成财产和名誉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合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十条其他事项
1、本企业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2、本协议一式___份,合伙人各持一份,企业留存一份,报登记机关一份。
3、本协议为详尽的,依据《合伙企业法》和相关法律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