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私募发展呈现一派“花团锦簇”之时,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的消息也随之传来。据有关消息称,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监管缺位的私募基金,可能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改,被纳入监管框架,从而获得其合法身份。
我国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04年b月I日正式施行,由于当时立法的紧迫性,加上我国的私募基金在那时还属于新兴事物,因此该法主要是公募基金的法律规范,并没有将私募基金涵盖进来。然而,该法实施5年来,基金业发生了巨大变化,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出现诸多不适应之处。证券基金行业、学术界以及政府部门对于修改该法已经形成广泛的共识。
其实早在2008年S月18日,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证券期货法律制度建设综述”就指出,2008年资本市场法制建设的重点内容是积极推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改。
当时就指出,从已列入监管范畴的基金行业来看,已经出现了很大变化:一是基金种类增多,管理部门多元化。商业银行相继成立了基金管理公司,全国社保机构设立了基金,国家发改委组织了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二是证券公募基金也出现新情况,在治理机构上、管理规范上需要进一步完善。
另一个重要动向是,数以千万计的私募基金正活跃在我国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其中以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主。
2009年7月,《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起草工作正式启动,《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起草组成员包括原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前证监会主席周正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的副职各一名。起草组分设领导小组、专家小组和起草小组。经济学家王国刚、贺强等参与专家小组。经济学家有刘纪鹏、李曙光等参与起草小组。
修订起草组成立之后,随即就在全国开展了调研工作。起草小组前期的初步调研工作在2009年9月底已经进入整理讨论阶段,修订意见在12月31日之前上报全国人大。不过,《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还没有被列人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调研主要是论证修法的可行性。
2009年9月底,《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起草组又连续几天召开会议。此时,全国人大财经委会同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税务总局、社保基金理事会等有关部门,以及基金公司、证券公司、银行、私募基金代表、学者等各界相关人士,就修订起草组前一段时间的调研情况等有关事宜进行了讨论。
一名修订起草组成员表示,随着近几年证券基金,特别是私募基金的不断发展,没有一个合法的身份和制度约束的私募基金,其自身的不确定性和不规范性因素,已经对金融稳定和投资人的利益造成了威胁。而在世界金融危机的背景下,通过法律对私募基金进行规范,就变得紧迫起来。
吴晓灵希望对《证券投资基金法》进行大改,她曾多次表示,证券投资基金是投资基金中的一种重要形式,但不是投资基金的全部,国内相关法律仅对公募的证券投资基金进行法律规范,对其他形式的投资基金却缺少集中的监管。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有必要把对私募基金的规范纳入进来,把《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为《投资基金法》。
不过有修订起草组权威人士则表示,对私募基金立法,现在还说不清楚,也不好说已经形成了共识。还有的起草组成员对《证券投资基金法》到底有没有立法的必要,提出了质疑。
吴晓灵曾表示,私募基金是在法律的豁免条款下生存的一种基金,这个豁免的界限并没有表述得非常完整。有起草组成员认为,私募基金在法律中没有规定,法律不存在对私募基金的豁免条款。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私募基金的存在实际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不知,这份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上报全国人大的修改方案,能否给私募基金正身。但至少,如今的私募发展已经引起了监管层高度重视。而此时的私募已经聚在一个新的起点,以势如破竹之势孕育下一个新的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