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管理者自身能力不足之外,针对劳工保证创业投资基金的种种法律限制也是造成管理者决策欠优的一大原因。法律对劳工保证创业投资基金在目标企业的融资方式有明确的限制,如60%的筹资额必须投资于非负债性证券等。劳工保证创业投资基金倾向于将资金余额投资于负债类证券,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原因:
其一,虽然可观的税收优惠带来劳工保证创业投资基金的蓬物发展,但极差的盈利收入使人们开始将目光转向其他类型基金。
其二,权益类证券极差的回报使一些劳工保证创业投资基金开始寻求其他投资策略以获得可观的回报。经验表明,上述两个原因已经促使一些劳工保证创业投资基金将风险相对较低的负债作为对目标企业的投资工具,而非权益类证券。
同时,Cumming以214家风险投资基金作为研究对象,主要考虑基金的融资交易特点、目标企业的特征(处于何种发展阶段、是否为高科技企业等)、风险投资基金白身的属性(存续期和风险投资公司管理的基金的个数)以及风险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国家主权基金、机构类基金还是劳工保证创业投资基金)。通过建立一个多元回归模型,他得出:平均来看劳工保证创业役资基金拥有最大的投资规模(38 个目标公司)国家主权基金次之(32个目标公司),机构类第三(31个目标公司)公司制排行第四(17 个),有限合伙制最少,平均只有8个。由此可见,与其他类型风险投资基金相比,劳工保证创业投资基金给目标企业带来较少的附加值。
在加拿大,劳工保证创业投资基金的资本累计额已经超过了其他形式基金的资本累计总额。截至2001年末,劳工保证创业投资基金的可控资本已超过110化加元(按当时汇率折算大约70亿美元)。图1.7给出了1992 ~ 2001年间加拿大各种组织形式风险投资基金资本的增长情况。
图1.8给出了1988 - 2001年间劳T保证创业投资基金可控资本、非保值类投资的资本和新增资本的具体数据。
从图1.8可看出,加拿大劳工保证创业投资基金存在着大量的保值类投资资本。为什么劳工创业投资基金不能将其筹集的所有资本进行非保值类投资呢?主要有如下几个原因:首先,受资金来源和筹资时间的限制。劳工保证创业投资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个人注册退休储蓄计划( 此计划类似于美国的401k计划),且筹资时间集中于会计结算截止日前的三个月内(通常为每年的4月30日),这样虽然便于投资者申报次年的税收优惠,但同时会产生筹资时间和投资机会不匹配的情况,进而引发闲置资本的问题。其次,受投资期的限制。1996年前,劳工保证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期通常为5年,虽然之后法律规定可将投资期延至8年(魁北克除外),但与有限合伙制相比,其投资期仍然相对较短,这就要求劳工保证创业投资基金必须保持一定比例的像国库券和银行存款之类的流动性资产来应对到期日投资者的赎回。最后,受管理层经营能力的限制。经验数据表明,与普通合伙人相比,劳工保证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层更难于发现好的投资机会。
由图1.9可以看出,劳工保证创业投资基金的经营业绩最差,这也正与其组织结构低效遥相呼应,但与其业绩较差不相匹配的是与其他种类的基金相比它更容易吸引投资者参与基金投资,这也从一个侧面反应了政府在配置风险投资资金上的欠优行为。收益百分比我们应该从对加拿大劳工保证创业投资基金的研究中得到某种启示,政府在我国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道路上到底该扮演怎样的角色同样值得我们深思。就我国目前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来看,在合伙制和公司制的组织形式选择的政策导向天平上,政府已慢慢偏向后者,从近期政府的政策动向来看,政府不仅对公司制提供直接的和间接的税收优惠,而且在法律法规上也给予极大的支持保护。理论研究表明,与公司制相比,有限合伙制主要有以下两个好处:
其一,有限合伙制富有弹性。公司制必须服从一整套“标准化合约”的规定(由公司法衍生而来),而有限合伙制只受一些最基本条款的限制,出资人和管理者在签订合约时可量体裁衣以满足二者特定的利益。
其二,有限合伙制有相对固定的存续期。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的存续期通常为十年,相对固定的期限对管理者产生了潜在的约束。由于存在某一到期日归还投资者资本的可能,管理者有更强的动力去有效地经营管理。固定的到期日也为风险投资基金的估值提供了平台,这对管理者是一把“双刃剑”,奶的业绩有助于其后续的融资,而较差的业绩对其后续融资无疑是大绊脚石。
有限合伙制较之公司制有很多优势之处,这种组织形式不仅有利于规避委托代理产生的道德风险,便于形成对风险投资家的激励机制,而且还有助于我国风险投资家的培养。我国目前的风险投资基金基本都以公司制作为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尚在起步阶段,有关法律和政策还相当不明确。
加拿大政府对劳工保证创业投资基金给予了可观的税收优惠,使之成为加拿大规模最大的风险投资基金,但却也成为该国经营业绩最差的基金组织形式,而且对其他种类基金产生巨大的挤出效应,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政府的这神行为是不可取的。我们也不是盲目地追捧有限合伙制,而是通过认真研究其特殊的治理结构和激励机制,吸收其精华之处,寻找既适合我国国情,又能最大化风险投资基金运营效率的组织形式,实现风险投资整体的制度安排与特定业创新模式的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