窥知上市公司的底细:为杨老太叫屈
据《证券时报》报道,新疆某法院退休干部、66岁的杨老太,根据广州一家报纸提供的错误信息炒股赔了钱,于是将这家报社告上法庭,要求报社赔偿她的经济损失。此案一时间在当地股民中引起轰动。但是,当地法院经一审二审均驳回了她的请求。
原来,1997年4月6日,广州某经济时报刊登了浙江中汇19960年报数据:每股收益0.43元,分红预案为10送3股。据此,杨老太在4月22日,以每股8.95元买入3000股浙江中汇。两天后,浙江中汇公布的年报数据却是每股收益0.1425元,分红派息为10派1元!当日杨老太将3000股浙江中汇以814元悉数斩仓。两天内买一卖,损失达2000多元。杨老太振振有辞:报纸刊登了错误信息,导致自己错买股票而引发损失,报社当然要赔钱。
而法庭认为:该报不是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同时杨老太是在该报刊登错误年报资料10多天之后才买入浙江中汇赔了钱,与该报刊登错误资料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读了这篇报道之后,笔者感慨良多。一方面,笔者为继一姜姓小股民状告红光实业之后,又有杨老太这样一位敢于拿起法律武器,勇敢地保卫自己利益的小股民而感到高兴。这说明,中国股民在逐步地觉醒,中国证券市场的公正、规范局面将为期不远;另一方面,笔者日夜苦思,就是想不通法院怎么会驳回杨老太的请求。
首先,杨老太是看了某报的错误信息而买股赔钱的。法院说相差10多天无因果联系。笔者认为,法院的说法没有道理,请打开浙江中汇当时的K线图:1997年4月6日错误信息出笼前一个交易日,该股股价为8.22元。此后,一直到4月21日,即杨老太决定投资的前一日,该股价格已窜高至942元。作为投资者,理应视为该股在利好消息的推动下,已经形成上升通道。于是,在第天,即4月22日股价回调时买入,正是一种比较冷静、理性的投资方法。虽然相隔10多天,也属正常!当然,如果该股年报的正确数字在杨老太买股之前刊登,杨老太即便未看到,也是极难说清的。而她恰恰是在正确年报刊登之前,错误年报刊登之后,该报其责难辞!
其次,法院认为该报非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言下之意,在这类媒体上获取信息,错了也只能“责任自负”。笔者倒是困惑了:这家报纸是不是公开出版物?公开出版物刊登误导读者的错误信息有没有责任?用一个不太恰当的比喻:社会上有许多无辜少女,就因为误信了些骗子招工等非正道信息而被骗、被卖、被奸,而我们的法官从来都不会因为骗子的信息非有关指定招工部门正道信息而让这些无辜少女自负其责,倒是有效运用了法律武器,将这些骗子绳之以法。那么,杨老太受了骗,而且经济损失惨重——恼火了两年多,精神损失还未算—怎么就不能“给个说法”呢?
笔者真的为杨老太叫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