窥知上市公司的底细之巴掌:高高举起,轻轻落下
假如有人在集体仓库旁放了一把火,烧掉了一堆废纸,你说他的行为错没错?你会说:错!
问题是,这么一烧,经风一刮,仓库着了火,幸被及时扑灭,未造成损失,你说他的行为怎么定性?你会毫不犹豫:大错,可能有罪!
问题严重了,大火救不灭,将仓库化为灰烬,损失亿元之上,你再定个性看?你绝对会一跺脚:罪大恶极!无需思考,第一种情况只批评教育就可以了;第二种情况在罪与非罪之间,重罚或拘留都有可能;第三种情况,不言而喻,重罪难逃。
假如,第三种情况出现之后,上级采取了“治病救人”的批评教育方式,说:你真不该玩火,下次一定要改正!说完放了肇事者,自己扬长而去。你觉得结果会怎么样?你会说:结果恐怕连这位领导也一起“进去”!
同样的动机,同样的行为,同样的行为力度,同样的事实,就因为结果不同,可能是批评教育,也可能是重罪判罚,严重的话这辈子就别想自由为人!为什么?这一问无需回答,恐怕小学生都能对答如流。
但是,这么简单明白的道理,一到了股市上,怎么就变味儿了呢!
上市公司弄虚作假,造成了普通投资者多少损失,从红光实业开始,就有小股民不断上告,但结果都是:驳回。而上级对“肇事者”的所谓处罚,也往往就事论事免谈后果;不痛不痒,一罚了之。股民所有损失,哪怕倾家荡产,抛妻撤子,自已料理去吧。
有时候,上市公司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股民的严重损失,但由于在信息披露方面大玩猫腻,让机构庄家大赚昧心钱,而中小股民眼看着股价向上翻跟头却没有“福分”享受;等到信息已公开,再去抢,大多受套。
2000年8月有一件事引起了股民的不满,许多媒体都发表了股民的“口诛笔伐”文章。
深交所2000年8月16日发布的一份公告称:在对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中期报告事后审查中发现,2000年1月、3月和4月,该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南宁集琦荣高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先后与汕头市金环海经济发展总公司、桂林滴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协议,出让荣高公司12596.14平方米的铺面经营权,涉及金额共计10076.912万元。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合同事项,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根据《上市规则〉12-1条的规定,决定对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深交所重申:上市公司必须依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所《上市规则》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內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切实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
早在半年前就开始陆续发生、对公司中期业绩有重要影响的利好,一直严严实实地捂紧,坚决不让股民知道不,应该是中小股民,机构庄家可不好瞒也没打算瞒,不信您看看桂林集琦的股价走势,保管您倒抽三四口冷气!如今纸终于包不住火,咋办?身为上市公司“父母官”的证券交易所,总得给大家一个“说法”呀!公司董事们可精灵,立即猛揉眼睛,狠劲挤出几滴眼泪来,说:我知道错了,下次不敢了!
咱们还是看看他们“道歉”的原文吧: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2000年度中期报告审查结果的相关要求,现对2000年中期报告期内有关重大合同作如下补充公告:……因公司对该三份合同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的重大影响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因此未能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上市公司重大合同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2000年中期报告的审查,我公司已认识到上述之工作失误,特就上述事项进行补充公告。特此公告。并向广大投资者致歉!
原来,咱犯了错误是有原因的,主要是不认为“该三份合同”会“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现在经过一批评,知错了。于是在“特此公告”之后,“向广大投资者致歉”!
“广大投资者”真应该感动不已呀,董爷放下架子,向你道歉来了!
但是,道了歉,事情也了了。公司还是原来的公司董事还是那些董事;通过股价的大幅波动赚来的大包大包的银子,在没有阳光的地方照例被庄爷们笑嘻嘻地分了,有关各方背了破麻袋,领了“劳动所得”,不仅自己这辈子有好日子过了,恐怕连儿子孙子也都准备了别墅,购好了洋车。只有在消息明朗后慌忙跟进的小股民们,匆匆地在桂林集琦这块肥沃的土地上“种”下了血汗换来的银子,眼巴巴地等着出苗、发芽、开花。但是,股价怎么就不像消息公布前走得那么“流畅”呢,看来,这糟钱能不能赚到,或者是否会被不幸套牢,就只有天知道了!忽然有人叫道:这都是什么事呀!巴掌高高举起,轻轻地落下一—上市公司的高层毫发无伤,庄家的钱袋赚得溜圆,只有老百姓哑巴吃黄连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