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15时30分,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稿)》(下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刘贵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李超、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林文学出席会议。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最高法历史上首次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而专门制定的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意见》从依法保障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股票发行制度改革顺利推进、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建立健全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等方面提出了17条举措。
财经评论员布娜新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稿的公布,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高度重视,回应了目前媒体对注册制改革以及科创板推进工作的关切,逐步理顺了投资者、上市公司、服务中介等市场主体的关系,并按照上级精神对完善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提出了司法改革措施。
令人印象最深刻的是,人民法院会重点关注披露的内容是否简明易懂,是否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在此基础上判断是否存在误导投资者的可能性,和最近的有关事件结合来看,中介机构责任明显更重了,注册制的核心就是信息披露,发行人和中介机构需要认真履行披露义务,不误导投资者,遵循真实,准确,及时等大原则。
17条举措为科创板护航
据悉,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重大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意见》,并于今日正式发布实施。
刘贵祥表示,《意见》第3条明确了发行人在交易所发行审核环节的欺诈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明确发行人回答问题环节的陈述也是信息披露文件的组成部分。《意见》第4条提出,对于证券交易所经法定程序制定的科创板发行上市和持续监管等业务规则,只要与现行法律规定不存在不一致的情况,都作为裁判的依据。民事责任追究是促进信息披露义务尽责归位的重要一环,所以本意见第5条从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制度改革的角度对发行人、保荐人、证券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民事责任认定进行了体系化的规定。
同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进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授权和公司法第131条的规定,这个《意见》第6条从审判的角度认可科创板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作出的差异化表决安排,尊重科创板上市公司构建以科创新特点相适应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司法的层面上首次肯定了“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治理安排。
刘贵祥介绍,针对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最高法提出了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的司法落实措施。在刑事审判方面,《意见》第8条对各级法院严厉打击干扰注册制改革的证券犯罪和金融腐败犯罪提出了明确要求,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谋串通骗取发行注册,以及发行审核、注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利益输送的,要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证券金融犯罪分子,提出要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
首次肯定“同股不同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层面首次肯定了“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治理安排。《华夏时报》记者据悉,《意见》第10条对“同股不同权”纠纷、不当关联交易等公司类案件提出了处理意见;《意见》第11条、12条分别对诱使风险承受能力与科创板交易不匹配的投资者入市交易和股票配资案件的审理进行了规定;为保护科技创新成果,《意见》第7条还对侵犯科创公司知识产权的案件审理提出了指导意见。
除此之外,《意见》还提出,对于恶意骗取国家科技扶持资金或者政府纾困资金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民事审判方面,《意见》第9条重点围绕科创板信息披露特点和发行人内部人参加新股配售等制度,对审理科创板证券欺诈民事案件进行了规定,提出在科创板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的审理中,人民法院不仅要审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还要结合科创板上市公司高度专业性、技术性特点,重点关注披露的内容是否简明易懂,是否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在此基础上判断是否存在误导投资者的可能性;
为落实科创板信息披露的要求,对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发行配售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推定其对发行人虚假陈述行为知情,对其相关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主张,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