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晚上,深交所上市公司盐湖股份(000792.SZ)公告,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官网公示了第三方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根据《评估报告》,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向盐湖股份追缴部分矿区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合计为18.97亿元。
被政府部门追缴钱款,在我们普遍的理解中,并不是什么好事儿。不过按照盐湖股份的说法,这次被追缴采矿权出让收益是公司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的必要条件,对公司未来加大对察尔汗盐湖资源的开发有积极影响,认为这对公司来说是好事儿。
这可把我们整懵了,上缴这么一大笔钱怎么看都是吃亏,怎么就是好事儿了?到底这笔接近19亿的追缴款是怎么回事儿?是否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吗?那么又是否损害了股民的利益呢?
追缴款的起因
这事儿的起因还要从去年说起。2022年10月,盐湖股份为了扩大氯化钾的采矿规模,以及增加氯化锂作为开采品种,向国家自然资源部提交了相关矿区采矿许可证的《非油气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今年5月15日,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对矿区现有的采矿情况进行了评估,最后得出评估结果,认为盐湖股份在之前的采矿生产中,氯化钾超产2971.39万吨,碳酸锂超产10.89万吨,因此需要向盐湖股份追缴合计18.97亿元的采矿出让收益,作为之前盐湖股份超额开采矿产资源的追缴款。
第三方公司的这份评估报告,也于2023年5月30日在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官网进行了公示,这份包括的评估结果正是这笔近19亿追缴款的来源。
从报告中可以明确,相关管理部门知道盐湖股份在经营中存在着超额开采的事情,评估的目的就是为了确认超额开采的规模,用来确定对盐湖股份追缴款的最终数额。
缴纳巨款是否会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
首先,2022年10月,公司是为了扩大采矿规模,以及增加氯化锂的开采,才向自然资源部申请变更采矿许可证。可以说拿到新的采矿许可证,是公司未来发展壮大的必要条件,因此,这笔近19亿的追缴款是肯定要缴纳的。
那么,这笔追缴款上缴以后,对公司的财务影响有多大呢?
我们先看公司的净利润数据,2022年度累计实现归母净利润约155.65亿元,2023年上半年6个月累计实现利归母净利润约50.98亿元,可以看出公司这几年非常赚钱,利润非常丰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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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假设这笔追缴款全部计入今年的成本费用,预计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后,对今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减少约为16.12亿元,占公司2022年审计净利润的约10.36%,可以说比例相对较小。
我们再看公司的资产数据,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账面总资产为457.1亿,追缴款相当于总资产的4.15%;2023年6月30日账面货币资金有219.9亿,追缴款相当于货币资金的8.62%。我们可以看到占比也相对较小,公司也是可以拿得住这笔钱的。
不管是从年度净利润角度,还是公司的资产角度,这笔19亿的钱并不是很多。即便是采用最直接的会计处理方式,全部作为今年的开支费用,对今年的净利润的影响也就在10%的左右,谈不上是伤筋动骨,影响到公司正常运营。
从发展的眼光来看,这笔追缴款是因为变更采矿许可证出现的,等新的采矿许可证办下来以后,在财务处理方式上规划下财务项目,也可以找机会进行平摊,那样的话对财报利润的影响看起来更小。
总的来说,追缴款虽然庞大,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影响有限,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这点可以放心。
漠视股东知情权
虽然这次的事情对公司经营的影响有限,但对于公司股东来说,却是很明显的漠视行为。
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作为企业的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重要权利之一。企业应当及时向股东披露相关信息,确保股东能够及时了解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事件和决策等相关信息,以便于股东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即便是再小的股东,原则上都应该有相同的权利。
但是在这次变更采矿许可证的整个过程,我们看到公司作为千亿级别的上市公司,对股东知情权的漠视显而易见。
首先,公司2007年取得的采矿许可中,每年钾盐开采规模只有70万吨,而第三方公司评估报告显示,从2007年到2023年4月30日超采规模高达2971万吨,还有不在采矿许可范围的碳酸锂10.88万吨,这可不是一个小数目。
对于其中的存在的问题,公司对此应该是心知肚明的。在2022年10月申请变更新的采矿许可证时,就应该能够想到这笔追缴款的可能,是不是应该在相应的财报中提前列举下可能性呢。
其次,第三方公司的评估报告在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官网的公示期是2023年5月30日到2023年6月12日,公司也在6月12日提出了异议,说明盐湖股份当时已经明确知道了这笔近19亿追缴款的存在。
即便上市公司和第三方公司对其中的某些方面存在异议,选择了暂时不公告相关内容,那么在2023年8月10
日
才
形成了
最终
的评估报告,显然
是得到了
盐湖股份认可
的
。
如果说最终报告形成之前,上市公司还可以以不能完全确定追缴款为理由不公告的话,那么8月10日最终的评估报告,为何还不公告呢?
作为一笔能够对本年度净利润产生影响的款项来说,报告的形成时间也足够长,在这个期间是不是应该对公司所有股东做一下公告,告知股东有关这方面的事情呢?而且最终报告后也拖累一个多月才公告,是不是拖延的时间太长了?
作为公司的股东,股民显然是有这个知情权的,这是股民的权利,也是上市公司的义务,显然公司管理层没有尽到这方面的义务,尤其是要求更严格的上市公司,更是不应该。
总的来说,盐湖股份向国家上缴采矿出让金也是应该做的事情,股东们也不会有什么怨言的。而且拿到新的采矿许可证以后,不仅可以扩大采矿规模,还能生产市场上紧俏的锂产品,对未来的发展也是有利的,股民们也会支持。
但是在一系列的过程中,上市公司管理层对广大股民权利的漠视也是客观事实,也希望接下来能够进一步改进,以便于大家更清楚地理解公司的价值,分享公司发展壮大的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