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额配售选择权,又称“绿鞋”。是指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 的股份,即主承销商按不超过包销数额115% 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在增发包销部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 日内,主承销商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选择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者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对此超额发售部分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主承销商在未动用自有资金的情况下,通过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可以平衡市场对该股票的供求,起到稳定市价的作用。
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 的股份,即主承销商按不超过包销数额115% 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在增发包销部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 日内,主承销商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选择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者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对此超额发售部分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主承销商在未动用自有资金的情况下,通过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可以平衡市场对该股票的供求,起到稳定市价的作用。
中国证监会在股票发行中推出了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试点,并依法对主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对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过程进行实时监控。超额配售选择权这种发行方式只是对其他发行方式的一种补充。既可用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也可用于首次公开发行。 超额配售选择权(绿鞋选择权)由美国名为波士顿绿鞋制造公司(Green Shoe Manufacturing)1963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时率先使用而得名,是超额配售选择权制度的俗称,也叫绿鞋选择权(Green Shoe Option)。
目前,在海外股票发行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机制已成为惯例。交行、建行、中行和招行等多家境内商业银行赴海外上市均采用了“超额配售选择权”机制。
超额配售选择权机制主要在市场气氛不佳、对发行结果不乐观或难以预料的情况下使用。目的是防止新股发行上市后股价下跌至发行价或发行价以下,增强参与一级市场认购的投资者的信心,实现新股股价由一级市场向二级市场的平稳过渡。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可根据市场情况调节融资规模,使供求平衡。
它的功能主要有:承销商在股票上市之日起30天内,可以择机按同一发行价格比预定规模多发15%(一般不超过15%)的股份。
这一功能的体现在:如果发行人股票上市之后的价格低于发行价,主承销商用事先超额发售股票获得的资金(事先认购超额发售投资者的资金),按不高于发行价的价格从二级市场买入,然后分配给提出超额认购申请的投资者;如果发行人股票上市后的价格高于发行价,主承销商就要求发行人增发15%的股票,分配给事先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增发新股资金归发行人所有,增发部分计入本次发行股数量的一部分。
显然,超额配售选择权机制的引入可以起到稳定新股股价的作用。因此,今后对于可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机制的新股,上市之日起30天内,其快速上涨或下跌的现象将有所抑制,其上市之初的价格波动会有所收敛。
操作方法
1、从国际通行做法来看,发行人一般会给予主承销商在股票发行后30天内,以发行价从发行人处购买额外的相当于原发行数量15%股票的期权,具体数量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考虑到对稳定股价的影响力,这一比例一般不会低于10%,该期权也可以部分行使。
2、主承销商获得这一期权后,便会在股票发行中超额配发期权所约定比例的股票,这额外配售的股票一般是主承销商从发行人大股东手中“借股”,或者向企业战略投资者“借股”,这些股份会在新股发行期间销售给投资者。
3、股票上市后,如果股票求大于供,股价上扬,主承销商即以发行价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期权,从发行人处购得超额发行的15%股票,并补足自己超额发售的空头,即还给“借股”的大股东。此时实际发行数量为原定的115%。
4、若股票上市后供大于求,股价跌破发行价,主承销商将不行使超额配售权,而是以国际配售中超额配发获取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以支撑价格,购入股票将对冲空头,即还给“借股”的大股东。此时实际发行数量与原定数量相等。由于此时市价低于发行价,主承销商这样做并不会受到损失。
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的股份,即主承销商按不超过包销数额115%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
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内,如果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发行价格,主承销商用超额发售股票获得的资金,按不高于发行价的价格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的股票,分配给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如果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交易价格高于发行价格,主承销商可以根据授权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发行人获得发行此部分新股所募集的资金。
超额配售发行权是一种市场化的价格选择机制,其实质是一种期权,是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种选择权,也是主承销商应对发行风险的一种工具。主承销商可以根据新股发行的市场认购情况,在本次增发包销部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内,选择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者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对此超额发售部分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但最多数额不超过包销的115%。
超额配售选择权在国外是一种成熟的交易方式,我国企业在海外上市以及国内B股的发行均采用过超额配售选择权。我国对超额配售选择权进行规范的意义将表现在以下方面:稳定新股在一二级市场的差价。新股的发行价和市场价之间难免存在较大差异,如果没有超额配售选择权,主承销商对新股价格就缺少保护手段,会处于相当被动的地位。如果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超额配售选择权,则主承销商可以通过行使该权利在新股上市后30日内采取相应的措施,通过调节发行数量或在二级市场竞价来减少新股在一二级市场的差价。
保护发行人的利益,减少投资者新股套利空间。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能够使主承销商在投资者申购踊跃时增发股票,从而为发行人带来更多利益。由于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能够在新股上市的前期稳定一二级市场的差价,因此降低了投资者购买新股的套利空间,迫使投资者慎重选择所投资的股票。不论股票好坏一味申购的做法将会面临很大风险。
对主承销商发行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定价能力和对发行价格的调控能力。由于新股的价格直接决定了发行人、投资者和主承销商三者的利益,并且主承销商通过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和价格范围内调节三者的利益关系,从而增加了不确定因素,使三方对价格变得更加敏感,因此对主承销商的新股定价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新股发行后主承销商对发行价格的调控能力的高低也直接决定了他对发行人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程度。对超额配售选择权运用能力较高的券商将在投资银行业务中具有一定竞争优势。
超额配售选择权
超额配售权也叫超额配售选择权,是指发行人(上市公司)授予承销商(通常是保荐人)的一项选择权。获此授权的承销商在国际配售市场出现超额认购的情况下,先向发行人的大股东借入不超过包销数额15%的股份,超额配发给国际配售投资者。
在股票上市之日起的30日内,主承销商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选择:
①从二级市场竞价买入不超过已超额分配的股票;
②要求发行人向承销商增发相应数量的股票,以还给大股东,或者两种方式结合。通常第二种被认为超额配售权获得行使。
超额配售权主要是为了防止股票上市初期大起大落,起到平抑股价的作用。这里面有两个关键词:超额和选择权。如果国际配售没有出现超额认购,那这个超额配售权直接就失效了。当然了,这种情况比较少:时间由你(01327)国际配售认购不足,强行回拨至公开市场,导致首日跌40%;澳至尊(02031)第一次发售时国际配售认购不足,公司决定退款,择机发售。然后就是选择权:承销商可以根据超购情况选择超额配售的数量,只要不超过基准数的15%就行,上个月有个公司只超额分配了10%左右,没有达到15%,也有可能是国际配售部分只超额认购了这么多;还可以选择以什么样的形式筹集股票还给大股东。
超额配售股票的来源,大部分人都没有说,这部分股票是配发结果公布前从上市公司大股东处借来的。可能有人会问:大股东的股票是限售股,甚至是内资股,如何能到二级市场流通?既然港交所设计了这么个规则,肯定是允许的。
超额配售股票后,二级市场首日可流通量变大了。股票可能出现破发,就出现了第一种情况:承销商动用募集资金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买入数量不得超过超额配售数量,多一手都不行。出现这种情况的话,承销商基本上是无本套利,赚差价。不可以卖出做差价,如果在卖盘区出现了保荐券商的挂单,基本上是投资者所为。也不要乐观地以为首日有人兜底,有绿鞋机制的股票可以大胆申购,雅生活服务(03319)上市首日跌30%。保荐人汇丰证券,搞了2个星期,股票才勉强回到发行价(12.3元)。会不会所有有绿鞋机制的股票,承销商都等出现深度跌幅的时候再去护盘。我觉得这事出一次,基本就被投资者打入黑名单了,以后这个券商承销的股票,没人敢要。没行使超额配售权的话要在30天之后的3天之内将借的股票如数还给大股东。
如果上市后股价一路上涨,没有出现破发。承销商就没有机会以不高于发行价的机会从二级市场拿到足够的股票还给大股东。就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增发相等数量的股票,以归还当初借入的金额。这个时候承销商拿到的好处是超额配售的佣金奖励,通常为超额配售募集资金的1.5%左右。
有超额配售权的股票,承销商可以多赚一笔,大部分都是从二级市场以更低价买股票赚差价。最终行使了超额配售权的股票不多,我所知道的也就阅文和希玛眼科。大部分有绿鞋机制的股票,如果暗盘跌5%以上,投资者是存在机会的,不过也难说,出现雅生活服务这种首日跌更多的情况也有,非常少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