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差别化红利税新政—《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差别化红利税新政实施后,对二级市场投资交易带来了哪些影响,日常操作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怎样解决新政实施后对短线交易带来的税费增加难题……所有这些.都是投资者尤其是普通散户最关心的问题。
要想在差别化红利税新政实施后正确应对、节省税费,还有三个操作方面的问题需要注意:
(1)注意“转增股”和“送红股”的区别。由于差别化红利税征收的对象为派发的股息红利,除了现金股利外,还包括股票股利—“送红股”,但不包括用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按权益折成的股份转增—“转增股”(如富春环保在权益分派中的“转增7股”),所以在考虑差别化红利税对操作带来的影响,并据此确定是否参与权益分派时应剔除转增股。
(2)注意“原持股”和“送红股”的区别。由于差别化红利税在实际征收时投资者分两次缴纳:先是在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按股息红利的5%缴纳,再在卖出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缴纳其余应缴部分—应纳税额中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其中的“卖出股票”是指“原持股”,不是指“送红股”,这在征税新规里有过具体明确,即“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3)注意不同持股期限纳税比例的区别。差别化红利税新政对不同持股期限纳税比例的规定对于有些投资者在理解过程中有一定难度:“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人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人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上只要记住: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税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至1年(含1年)的股息红利税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税为5%即可。
一般情况下,对于短线交易者特别是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投资者,应在股权登记日之前在股价冲高过程中卖出持有的股票。即使对于长投资者来说,同样有必要在股权登记日之前卖出持有的股票.然后再在除权除息后股价回调过程中原数买回即可。这样操作,不仅能赚取差价,而且能少缴税款,一举两得。 但在交易中有两个前提需要把握好:一是在交易时机上,务必做到冲高时卖、回调时买;二是在交易价格上,务必守住“同价底线”—即使做不到高抛低吸,也要确保“同价交易”。例如,股权登记日以收盘价卖出的筹码若要接回,一定要确保在除权除息后的买回价不高于除权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对应的价格,既可自行计算,也可查阅行情交易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