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持有人
受他人委托并代表他人持有证券的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规定,名义持有人依法享有作为证券持有人的相关权利,同时应当对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承担相应的义务,证券权益拥有人通过名义持有人实现其相关权利。名义持有人行使证券持有人相关权利时,应当事先征求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意见,并按其意见办理,不得损害证券权益拥有人的利益。
标的证券
投资者融入资金可买入的证券和证券公司可对投资者融出的证券。证券交易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根据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第的进展情况,在满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试点初期标的 章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证券公司在上述范围内确定并公布该公司允许的标的证券。
证券交易所规定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限于其认可的上市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及其他证券。
股票作为标的证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满3个月。
(2)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木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3)股票发行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4)近3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8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变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
(5)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6)股票交易未被证券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
(7)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