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投资者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证券公司应当了解该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内容。对于不满足证券公司征信要求、在该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投资者,以及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2.什么证券公司可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根据《管理办法》,只有取得证监会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许可的证券公司,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
3.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做什么准备工作?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委托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只能选定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在一个证券市场只能委托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另外,(1)投资者应充分理解交易规则与风险;
(2)通过适当性管理测评与业务知识考试;
(3)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并签署《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4)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建立信用资金第三方存管关系;
(5)通过证券公司信用评级并获得授信额度;
(6)提交足够的保证金。
4.融资融券交易申报内容具体包括哪些?
融资融券交易申报分为融资买入申报和融券卖出申报两种。融资买入申报内容应当包括①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②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③标的证券代码、④买入数量、⑤买入价格(市价申报除外)、⑥“融资”标识、⑦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融券卖出申报内容应当包括①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②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③标的证券代码、④卖出数量、⑤卖出价格(市价申报除外)、⑥“融券”标识、⑦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其中,上述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5.融券卖出申报价格有什么限制?
为了防范市场操纵风险,投资者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如该证券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低于上述价格的,交易主机视其为无效申报,自动撤销。
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卖出该证券的价格也应当满足不低于最近成交价的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6.投资者如何偿还融资交易?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偿还融入资金。投资者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按照其与证券公司之间的约定办理;以卖券还款偿还融入资金的,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证券公司卖出证券,结算时投资者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账户。
需要指出的是,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资金,须优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7.投资者如何偿还融券交易?
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入证券。投资者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其与证券公司之间约定,以及交易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以买券还券偿还融入证券的,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证券公司买入证券,结算时登记结算机构直接将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划转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投资者采用买券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时,其买券还券申报内容应当包括①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②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③标的证券代码、④买入数量、⑤买入价格(市价申报除外)、⑥“融券”标识、⑦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需要指出的是,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资金除了用于买券还券外,不得另作他用。
8.融资融券期限最长是多少?
为了控制信用风险,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9.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有何限制?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及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同时,为了避免法律关系混乱,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也不得用于从事债券回购交易。
10.客户联系地址、电话等信息如发生变化,如何申请变更?
为便于与客户的沟通及信息的传递,如联系地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更,客户可致电95511申请修改或直接在交易软件中进行自助修改,还可以由客户本人携带有效证件,到开户营业部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如需修改电话号码,则需由客户本人携带有效证件临柜办理或致电95511申请修改。
11.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能否提取信用账户中的保证金?
当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部分,但提取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12.证券出现被调出标的证券范围等情况时,客户如何处理相关融资融券关系?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关系仍然有效,客户可以选择在对应合约到期日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关系,也可以根据客户与公司的约定选择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关系。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且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我公司可以与客户约定顺延融资融券合约期限,也可以约定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关系。
13.客户已获得100万元的融资额度,为什么授信额度不能足额使用?
(1)由于客户实际使用的授信额度还要受保证金可用余额的限制,当客户以证券作为担保品时,一般保证金可用余额会小于授信额度,导致授信额度不能足额使用。另外,如果客户的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50%,也不能进行信用开仓交易。
(2)假设客户持有南山铝业(600219)100万元市值,其折算率为65%,若想融资买入万科A(000002),其保证金比例为100%,则可融资买入万科A的市值为:100×65%÷100%=65万元。
(3)如何最大限度使用授信额度:把担保品转成现金,然后先用信用额度交易,再用自有资金交易。
上例中,如果客户把南山铝业卖出,即担保物成了现金100万,此时可融资买入万科A,市值为:100÷100%=100万元,然后再用自有资金100万买回南山铝业。
14.融券卖出股票所得资金可以买其他股票吗?
不能,融券卖出所得资金可用于买券还券进行融券合约了结或支付合约利息。
15.信用证券账户有哪些交易限制?
信用账户不能转入担保品范围之外的证券,不能参与定向增发、债券回购、预受要约、LOF申购及赎回、现金选择权申报、LOF和债券的跨市场转出以及证券质押,也不能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另自有资金不能买卖担保品范围之外的证券。
16.融资融券交易成本有哪些?
除了证券交易的佣金、手续费、印花税等基本交易成本之外,融资融券交易成本还包括担保证券划转费用(暂免)、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如客户选择授信额度固定使用模式,对其授信额度未使用部分还将产生固定使用费),如果客户合约超期,还将根据融资融券合同收取违约金。
17.什么是标的证券、保证金、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维持担保比例?
标的证券:是指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结合市场情况、自身状况等因素确定的可以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品种。
保证金:是指投资者申请向公司融入资金或证券时,通过其信用账户向公司提交的现金或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
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是指公司根据交易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结合市场情况、自身状况等因素确定或调整的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
担保物:是指投资者提供的、用于担保其对公司所负债务的资金或证券,包括:投资者提交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卖出证券所得全部资金、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以及上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投资者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18.哪些投资者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证券公司应当了解该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内容。
满足以下条件可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1)从事证券交易6个月以上;
(2)近20日日均证券资产50万元及以上;
(3)开立了普通账户且状态正常;
(4)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高,且通过业务知识考试;
(5)禁止情形:
a.已与其他证券公司签有融资融券协议且未终止,或在其他证券公司开有信用证券账户尚未注销;
b.本公司股东(持股5%以上)及相关关联人;
c.反洗钱风险等级为高风险等级;
d.其他信用瑕疵及法律法规、公司制度禁止参与的情况。
注:参与条件根据监管要求与市场变化适时调整
19.融资融券业务流程是怎样的?
(1)征信评级;
(2)授信;
(3)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4)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办理信用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
(5)转入担保物;
(6)融资融券交易;
(7)偿还融资和融券债务;
(8)结束信用交易。
20.融资融券合同有哪些内容?
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应与证券公司签订载入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合同,明确约定下列事项:
(1)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
(2)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
(3)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
(4)客户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
(5)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利处理;
(6)其他有关事项;
21.投资者的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的关系?
投资者应当实名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并且和普通证券账户的投资者信息保持一致;信用证券账户独立于普通证券账户,是由证券公司为客户新开的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具有对应关系: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如果提供的保证金是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需将这些证券从普通账户划转至信用证券账户;融资融券交易结束后,剩余的担保证券需转回至普通证券账户;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经证券公司同意,投资者可将超过维持担保比例300%以上部分的担保证券转回至普通证券账户。
22.在信用账户里,融资能否用于申购新股?用客户自己的钱呢?
深圳账户市值可合并计算可申购额度,但投资者只能使用深圳普通证券账户或深圳信用证券账户之一参与新股申购,且申购账户具有符合条件的非限售深圳A股证券市值;
上海账户市值可合并计算可申购额度,上海普通证券账户或上海信用证券账户均可参与申购。
信用帐户中融资资金不能用于申购新股,只能使用投资者自有资金。
23.融资融券期限最长是多少?到期后,可以继续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吗?
一般为6个月,融资负债可随借随还,负债当天归还免息;融券负债最短可于次一交易日归还。经证券公司审核同意,合约到期前可展期,展期次数不限,每次不超过6个月。
24.融资融券的息费怎么计算与收取?
融资融券息费是证券公司为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而收取的报酬,包括:融资利息、融券费用、罚息等。现行融资年利率:8.6%,现行融券年费率:10.6%,具体标准以投资者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书》中约定为准。
融资利息=融资金额×融资利率(年利率)×实际使用资金的自然日天数/360;
融券费用=融券金额×融券费率(年费率)×实际使用证券的自然日天数/360;融券金额=融券数量×卖出成交价格。
计息期间遇利率或费率调整的,自调整日起,对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债务及新产生的融资融券债务按调整后的融资利率和融券费率计息。
公司定期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星期五结息(如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星期五),计收融资交易的融资利息和融券交易的融券费用;在此之前单笔融资融券交易已了结的,则在了结时收取该笔融资融券交易的融资利息或融券费用。
25.信用账户交易受到什么限制?
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必须是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金额受授信额度和可用保证金的限制;融券卖出委托价格不得低于最新成交价;当日融券卖出不可当日归还;不得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用于从事定向增发、股票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等。
26.证券暂停、终止交易对融资融券有何影响?
(1)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暂停交易的处理。
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暂停交易,公司决定暂不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纳入可用保证金余额和维持担保比例计算。
(2)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调整后的处理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持有的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被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自调整生效之日起,该证券的折算率被调整为零,该证券不再计入保证金可用余额,但计入维持担保比例公式中的“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
投资者可以在符合转出条件的情况下转出该证券,也可以通过普通卖出方式卖出该证券,但不可再转入或买进该证券。
(3)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调整后的处理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因交易所调整或乙方主动发起的调整而发生变化的,调整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仍然有效;调整后,新增交易以调整后的折算率执行。
(4)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终止上市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终止上市交易的,公司于该证券发布终止上市公告日起,将其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投资者融资买入的证券发生要约收购的,投资者可在满足公司规定的提取担保物的要求的前提下,经公司同意后,将该标的证券转回其普通账户。
(5)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被实施特别处理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被实施特别处理的,自该证券被实行特别处理当日起,将该证券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并不计入保证金可用余额,不可再转入或买进该证券。
(6)在融资融券期间,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被调出公司标的证券范围的,投资者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调整实施后仍然有效。
标的证券被调出标的证券范围的,自调整生效日起,投资者不能将其作为标的证券向乙方申请融入资金或证券,但可以卖券还款或买券还券;被调整出公司标的证券范围的证券,在公司未作出进一步相关调整前,仍可作为公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27.什么情况下投资者需要补仓,补仓额应该如何计算?
证券公司实时监控投资者信用账户资产价值,但投资者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通知投资者补仓,投资者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并约定投资者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40%。
如投资者负债总额为100万元,担保物的价值为125万,则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为125%,需追加15万元的担保物(100万元*140%-125万元)。
28.证券公司何时实施强制平仓?怎么实施?
当融资融券合同过期、负债合约过期、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等情况发生,如投资者在约定期限内未消除上述情况的,将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并记入投资者信用记录,报沪深交易所及监管部门备案。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账户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证券公司有权强制平仓处分担保物,优先实现因向甲方融资融券所生债权,并协助有权机关执行。
出现客户未按约及时终止合同或合约的其他情况时:如融资买入的证券终止上市、客户或证券公司丧失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等,证券公司也有权按约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29.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内持有的担保证券,包括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和融资买入证券发生相关权益时如何处理?
投资者融资买入的证券产生权益时,根据权益的不同种类,由证券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包括:
(1)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或利息的,该现金红利或利息属于投资者所有。由登记结算公司将分派的现金红利或利息划入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证券公司在现金红利或利息到帐后,通知商业银行对甲方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
(2)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该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属于投资者所有。由登记结算公司将分派的股票或权证等证券记录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并相应变更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设置配股权或优先认购权,并根据证券公司委托相应更新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的认购意愿和缴纳认购款情况,通过交易系统发出认购委托,相关认购委托应当附有信用证券账户信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认购证券记入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并根据证券公司委托相应更新甲方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4)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内持有的担保证券涉及要约收购的,投资者不得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投资者可通过追加其他担保物,使其维持担保比例在去除涉及要约收购的证券价值后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经证券公司审核同意,将信用账户内涉及要约收购证券转到普通证券账户,通过普通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
(5)如证券发行采取市值配售方式的,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纳入其对应市值的计算。
30.投资者信用账户中的资产发生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时如何处理?
投资者信用账户中资产发生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情形的,相关权利人可以向证券公司申请了结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交易。了结后有剩余资金或剩余证券的,证券公司将剩余资金划转到该投资者的普通资金账户,将剩余证券划转到该投资者的普通证券账户,并按照现行规定协助办理相关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手续。
31.投资和如何履行信息报告、披露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