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财务管理的目标
假设我们限于营利性企业,财务管理的目的是赚钱或增加所有者的价值。当然,这个目标有点笼统,因此我们要考查其表达方式,以便构建一个更为确切的界定。这个界定很重要,因为它决定着制定和评价财务决策的客观依据。
1.3.1可能的目标
如果我们要考虑可能的财务目标,我们可以得出如下一些观念:
生存 避免财务困境和破产
击败竞争者 销售或市场份额最大化
成本最小化 利润最大化
保持持续的盈利增长
这些只是我们能够列出的目标的一部分。而且,这些之中的任向种作为财务经理的目标都会带来问题。例如,增加市场份额或单应销售量很容易:我们所要做的只是降低价格或放宽信用条件。同样,我们总能通过含弃一些诸如研究与开发之类的工作,来降低成本。我们只要从来不借钱或不冒风险,就能够避免破产。这些做法中的任何一种看起来都不是出于股东的最大利益。
利润最大化可能是引用最频的目标,即便如此它也不是-个确切的目标。我们指的是本年的利润吗?如果是,随后我们就要提到诸如递延维修费、压缩存货以及采取其他方法减低短期成本的行为,它们都会增加目前的利润,但这些敞法并不是所期望的。
利润最大化目标可能指的是某种“长期”或“平均”利润,但它的含义仍然不够明确。首先,我们指的是类似会计净利润或每股盈余之类的东西吗?在下一章我们将更细致地看到,这些会计数据可能与对企业而言孰好孰坏毫不相干。其次,长期意味着什么?正如一位著名经济学家曾经指出的那样,在长期,我们都死了!更有甚者,这个目标并没有告诉我们如何适当地划分当前和未来的利润。
我们在此列举的目标各不相同,但它们可以归入两种类型。第一类与获利能力有关。这些目标涉及销售收入、市场份额和成本控制,它们都(至少潜在地)关系到盈利和增加利润的不同方式,第二类目标包括避免破产、稳定性和安全性,它们关系到控制风险的一些方式。不幸的是,这两类目标多少有些相互矛盾。追求利润一般会涉及某些风险要素,所以安全性和利润不可能真正同时最大化。所以,我们所需要的是一个能够兼顾两项因素的目标。
1.3.2财务管理的目标
在股份公司日中,财务经理为企业的股东作决策。这样,我们实在需要回答个更基本的问题:从股东的角度看,什么是最好的财务管理决策?而不是去为财务经理罗列各种可能的目标。
如果我们假设股东购买股票是为了寻求财务利得,那么答案就很明显:好的决策提高股票的价值,而差的决策降低股票的价值。
根据我们的调查,发现财务经理通过做出提高股票价值的决策,来为股东的最大利益服务。因此,财务经理恰当的目标可以很容易地概括为,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为了使现有股票的每股当前价值最大化。
股票价值最大化的目标避免了与前面列举的不同目标相关的问题。标准毫不含糊,也没有短期与长期的问题、我们明确地指出我们的目标在于使当前的股票价值最大化。
如果这个目标对于你而言有些强硬或片面,记住在企业里股乐是剩余所有者。这就意味着只有在偿付了职上,供应商有侦权人(以及具他任何具有法定索取权的人)应得的之后,剩余的才属于他们。如果这些集团中任何一个没有得到偿付,股东就将无所获。因此,如果股东成功地拥有剩余,而且其比例正在增长,那么其他所有人当然也成功了。
由于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使股票价值最大化,我们需要学会如何辨识那些对股票价值产生正而影响的投资和筹资安排。这正是我们所要学习的。实际上,我们能够将公司理财定义为对企业决策和企业股票价值之间的关系的研究。
1.3.3一个更一般的目标
给定前面概括的目标(股票价值最大化),就会带来一个明显的问题:如果企业没有交易股票,其恰当的目标是什么?公司当然不是唯一的企业类型:而且许多公司的股票也很少易手,因此要在任何给定的时点上说出每股价值是很困难的。
如果我们考虑的是营利性企业,只需做少许修正。一家公司的股票总价值就等于所有者权益的价值。因此,我们的目标的更一般的表述就是:使现有所有者权益的市场价值最大化。
记住了这一点,就不用管企业是业主制、合伙制,还是公司了。对于它们之中的任何一个而言,好的财务决策提高所有者权益的市场价值,差的财务决策降低所有者权益的市场价值。实际上,尽管我们在后续章节中注重公司,但我们提出的原则适用于所有的企业形态。它们之中有很多甚至适用于非营利部门。
最后,我们的目标并不意唉着财务经理应该采取违法或不道德的行动来提高企业权益的价值。我们的意思是财务经理最好通过辨识能够增加企业价值的商品和劳务的方式为企业的所有者服务,因为它们为白由市场所渴求,并在自由市场中实现其价值。
1.3.4《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针对在安然、世通、泰科和Adeiphia发生的公司丑闻,美国国会在2002年颁布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这项法案是为了保护投资者不受公司的欺诈。比如,该法案的某一部分就禁止公司向其职工提供类似于世通公司首席执行官BernieEbbers的个人贷款。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其中一个核心部分从2004年11月5日开始生效。除了别的要求,404部分要求每份公司年报必须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结构和财务报告。审计人员必须评价并且证明管理当局对这些事件的评估属实。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还包含了其他重要的要求。比如,公司的管理者必须对年报做出评论并签字。他们必须明确地宜布该年报不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财务报告真实地反映了财务状况他们对所有内部控制负责。本质上,《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促使公司管理层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准确性负责。
因为《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相当复杂的要求,遵守该法案的成本高昂,这导致了出人意料的后果。自从该法案实施后,数以百计的上市公司选择“暗化”,即其股票不再在主要股票交易所进行交易,在这种情况下《萨班斯-奧克斯利法案》不再起作用。大多数公司此举的理由是节省合规成本。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该法案非但没有改善公共信息的披露,还起到了相反的作用。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可能也影响了美国选择上市的公司的数量。作为替代,许多美国的企业选择去伦敦证券交易所另类投资市场(AltermativeInvestmentMarket,AIM)。这种做法节省的费用是可观的,特别对于小公司来说。例如,位于马萨诸塞州绍斯伯勒市的家燃料电池的开发者ProntexTechnologies,估计在伦敦证券交易所另类投资市场挂牌所花费的合规成本和给股东邮递的成本在100万美元左右。与比相对照的是,在纳斯达克挂牌的成本大概在300万美元,多出的费用很大一部分是由于《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引起的合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