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企业组织形态
美国的大型企业,例如福特和微软等,几乎都采取公司形态。我们考查经营性企业的三种不同的法定形态——单一业主制、合伙制和股份公司,以便分析各种原因。从企业的寿命、企业筹集资金的能力和税等方面看,三种形态都有明显的优点和缺点。关键是看随着企业成长,企业形态的优点可能会超过其缺点。
1.2.1单一业主制
单一业主制(soleproprietorship,或译作独资制)指一个人所拥有的企业。它是开办企业最为简单的形态,而且是受管制最少的组织形态。你或许仅仅需要领取一张营业执照并打开大门,就能够开办一家单一业主制企业,当然这取决于你居住的地点。因为这个缘由,单一业主制比其他企业形态都多,而且许多后来变成大型公司的企业起初都是小型的单一业主制企业。
单一业主制企业的所有者保留全部的利润,这是个好消息。坏消息是所有者对企业的债务负有无限责任(unlimitedlibiliy)。这就意味着除了企业资产之外,债权人能从业主的个人资产中寻求偿付。同样,个人所得和企业利润之间没有区别,因此企业的全部利润都视同个人所得纳税。
单一业主制企业的寿命限于其所有者的生命终结,而且需要重点指出的是,可以筹集到的权益金额限于业主个人财富的金额。这种限制通常意味着企业由于资本不充足而不能寻求新的机会。转让单一业主制企业的所有权很困难,因为这种转让需要把整个企业卖给一个新的所有者。
1.2.2合伙制
合伙制(partnership)除了有两个或更多的所有者(合伙人)之外,与业主制类似。在普通合伙制(generalpartnership)中,所有的合伙人共享利得和损失,都对合伙制企业的全部债务负有无限责任,而不仅仅限于某一特定的份额。合伙制企业利得(和损失)的分割方法在合伙协议(partnershipagreement)中规定。该协议可以是非正式的口头协议,就像“让我们开办一家割草机企业吧”那样,或者是冗长的、正式的书面协议。
在有限合伙制(imitedpartnership)中,一个或多个普通合伙人(generalpartner)经营企业并负有无限责任,而有一个或多个并不实际参与经营的有限责任合伙人(limitedpartner)。有限责任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责任以其对合伙制企业的出资的数额为限。例如,这种组织形态在房地产开发行业比较普遍。
合伙制的优点和缺点与业主制大致类似。建立在相当正式的协议之上的合伙制企业易于组建,而且成本低廉。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制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而合伙制企业能够存续到一个普通合伙人希望卖出或死亡之时。所有利润都视同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纳税,而且可以筹集的权益金额限于合伙人的财富之和。普通合伙人的所有权不易于转让,因为转让需要组建一个新的合伙制企业。有限责任合伙人无须解除合伙制企业就可以转卖其股份,但寻找买主可能比较困难。
因为普通合伙制中的合伙人必须对合伙制企业的全部债务负责,因此有一份书面协议十分重要。没有指明合伙人的权利和职责常常会导致以后的误解。而且,如果你是一个有限责任合伙人,你就不应该过深地介入企业的决策,除非你愿意承担一个普通合伙人的义务。原因是一旦情形变坏,即使你说你只是:一个有限责任合伙人,你也可能会被看做是一个普通合伙人。
基于我们的讨论,单一业主制和合伙制作为企业组织形态的主要缺点在于:(1)所有者必须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2)企业的寿命受到限制,(3)难以转让所有权。这三个缺点归结成一个单一的核心问题:这类企业的成长能力可能会受到来自不能筹集资金用于投资的严重的限制。
1.2.3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corporation)是美国最重要(从规模上看)的企业组织形态。公司是有别于其所有者的独立“法人",它有着同实实在在的人一样的权利、职责和特权。股份公司能够举借资金和拥有财产,可以起诉和被起诉,并且能够签订合同。一家股份公司甚至可以成为一家合伙制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有限责任合伙人,而且一家股份公司可以持有另一家股份公司的股票。
不难想象,开办股份公司相对而言比其他企业组织形态更为复杂。组建股份公司涉及制定公司章程(articlesofincorporation)和套细则(bylaw)。公司章程必须包括许多项目,例如公司名称、预期年限(可以是永久的),经营目的和可发行股份数。这些资料通常必须提交给股份公司注册地所在的州。出于很多法律意图,股份公司就像是该州的一位“居民”。
细则是描述股份公司如何规范其自身存在的规则。例如,细则规定如何选举董事。这些细则可能是一些规则和程序的简单列示,但在大型股份公司中,它们或许会无所不包。股东可以随时修改或增补细则。
在大型股份公司中,股东和经理一般是互相独立的集团。股东选举董事会,再由董事会遴选经理。管理层负责根据股东的利益掌管公司的事务。总而言之,股东控制着股份公司,因为他们能选举董事。
所有权和管理相分离的结果,使得股份公司具有一些优点。所有权(以股份表示)可以很容易地转让,股份公司的寿命也不会因而受到限制。股份公司以其自身的名义举借资金。这样,股份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他们的损失最大也只是他们所投人的部分。
相对容易转让所有权、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以及企业的寿命不受限制,是股份公司形态在筹集资金方面具有优势的原因。例如,如果股份公司需要新的权益资本,它可以发售新股以吸引新的投资者。我们在本章开头所谈及的苹果电脑公司,就是一例。苹果公司是个人电脑行业的先驱。随着对其产品需求的剧增,苹果公司不得不转换成股份公司组织形态,以筹集增长和新产品开发所需的资本。所有者的数目可能非常巨大;大型股份公司有几千名甚至几百万名股东。例如,2004年,通用电气公司(GE)有大约400万名股东,发行在外的股份数大约100亿股,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权可以经常变动,而不会影响企业的持续。
股份公司形态有一个重大的缺点。因为股份公司是一个法人,它必须纳税。此外,作为股利支付给股东的钱必须作为股东的所得再次征税。这就是“双重课税",它意味着股份公司的利润要征两次税:当它们赚取时在公司层面上征一次,当它们派发时在个人层面上再征一次。
如今,50个州全都通过了法律,允许创立一种相对而言较新的企业组织形态——有限责任公司(LLC)。这种实体的目的在于像合伙制企业那样经营和纳税,但所有者只承担有限责任,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是合伙制
和股份公司的糅合。尽管各州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界定不同,但比较重要的评判者是国内税收局(IRS)。国内税收局将有限责任公司视为股份公司,从而将其归入双重课税之列,除非它符合特定的具体标准。简而言之,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太像股份公司,否则它将被国内税收局当做股份公司。有迹象表明有限责任公司将变得普及。例如,华尔街最后保持合伙制的企业之一高盛公司,最近决定从私人合伙制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也已经做出类以的决定。
就像本节讨论所展示的那样,外部投资者和债权人对大型企业的需要,使股份公司形态成为这些企业的最佳组织形态。我们在后续章节中着眼于股份公司,是因为股份公司形态对于美国经济和世界经济十分重要。此外,还有一些重要的财务管理问题,例如股利政策,是股份公司所独有的。但是,各种类型和规模的企业都需要财务管理,因而本课程中讨论的大部分内容都适用于所有形态的企业。
1.2.4股份公司的其他名称
世界各地的股份公司组织形态不一而足。具体的法律和法规因国而异,但是,公众所有制和有限责任这些重要特点当然保持不变。这些企业因其具体性质和原创国度而异,一般称为联合股份公司(jointstockcompany)、公众有限公司(publiclimitedcompany)或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liabilitycompany)。
表1-1给出了一些国际著名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它们的原创国度以及公司名称后缀的译文。
表1-1国际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