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弊三角“神器”
企业要造假或者舞弊,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主观的动机,二是客观上能被允许。
主观的动机,即企业管理层或者老板希望通过造假来获得“经济”上的好处,不然不会无缘无故去造假。比如说,如果IPO成功,新大地的老板就将获得无上的财富,这种激励足以让他产生一定要成功IPO的愿望,但是企业的真实业绩可能无法满足IPO的条件,于是就有了造假的动机。
客观上能被允许是指,企业老板想要通过舞弊来达到IPO的要求但是如果客观条件不允许,比如企业的外部审计很靠谱,或者请的券商勤勉尽责,那也许老板只能有心无力,没办法造假。
在新大地的IPO造假案中,中介机构几乎为新大地造假“创造”了良好环境”。证监会的处罚认定:审计机构大华所在新大地IPO项目审计过程中,未保持适当的职业审慎,未勤勉尽责,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专项说明、核查意见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发行保荐机构南京证券在新大地IPO项目工作中,未执行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工作程序,没有保持足够的职业谨慎,未对相关事项真实性进行审慎核查,出具了含有虚假记载的发行保荐书及核查报告等文件;法律服务机构大成所未按行业执业标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出具法律意见时未审慎尽责,其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券商原本是应该帮助和监督新大地的IPO进程,但实际上,却反过来成了新大地IPO造假的帮凶,以自身的职业声誉为新大地IPO造假“背书”。
企业造假的花样很多,但造价背后无非就是主观意愿和客观条件的结合。美国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ACFE)创始人、现任美国会计学会会长史蒂文·阿伯雷齐特(w. Steve Albrecht)针对企业造假,概括出了舞弊三角理论,该理论说明了管理层行为的根本原因和外在条件,如图6-所示。
图6-1舞弊三角理论
所谓动机,也就是企业管理层造假的主观意愿。企业管理层造假的原因有很多,要么是迫于业绩压力,要么是想输送利益。在资本市场上,个上市公司越吸引投资者的目光,就越容易受人追捧,也会引起越多券商及分析机构的追踪。这些券商或者分析机构会定期给出业绩预测,如果上市公司的业绩没能达到预期,股价便会下跌,管理层就会承担很大的压力,因此,也就有了进行盈余管理或者舞弊的动机。
借口,在史蒂文·阿伯雷齐特的框架里,是指管理层必须为其舞弊行为寻找一个合理的理由。借口似乎与动机有很大的相关性,或许从更广泛的层面来看,动机其实可以包容借口。1998年,褚时健已经将原本默默无名的玉溪卷烟厂打造成了世界第五大烟草企业的云南红塔烟草集闭,该集团每年创造的利税达200亿元以上,占到云南财政收入的60%,旗下的“红塔山”品牌价值一度高达353亿元,在中国所有品牌中位居榜首。褚时健对自己贡献与收入之间的落差一直耿耿于怀。199年,当选“全国优秀企业家”的他对记者抱怨说:“上级规定企业厂长可拿工人奖励的1~3倍,但实际上,我们厂的领导层一直只拿工人奖励的平均数。”每给国家创造14万元利税,他自已只拿到1元钱的回报,正是这种“合理的借口最终让他晚节不保:“1995年7月,新的总裁要来接任我,但没有明确谁来接替。我想,新总裁接任之后,我就得把签字权交出去了。我也辛苦了一辈子,不能就这样交签字权,我得为自己的将来想想,不能白苦。所以我决定私分了300多万美元,还对身边的人说,够了!这辈子都吃不完了。”
机会是将管理层的动机—也就是企图—转化为行动的必要条件。具体是指,客观条件的支持,比如股东设置的内部控制机制匮乏、外部审计缺乏监督等。如果股东在企业内部建立了强大的监督网络,如果外部审计有很强的职业道德观念和专业技能水平,管理层就需要考虑下造假成功的可能性了。
三角理论形象深刻,但它却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因素,那就是成本。成本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进行舞弊的成本,这一成本可以在“机会”中得到解释;另一方面则是舞弊被发现后受到惩罚的成本,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违规成本,这是“成本”指向的重点。如果舞弊惩处高到了让违规人倾家荡产的地步,违规成本自然有很强的震慑威力;反过来,如果违规成木很低,对违规人来说不过隔靴搔痒,那几乎可以认为违规成本是在反向“激励”舞弊。
以万福生科为例。在IPO时,其2008年至2010年间分别虚增销售收入1.2亿元、1.5亿元以及1.9亿元,虚增营业利润2851万元、3857万元以及4590万元;在上市之后的2011年及2012上半年,分别虚增销售收入2.8亿元和1.65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635万元和335万元……简直就是虚增无止境。
但万福生科违规的成本却非常低廉:万福生科被罚30万元,公司涉案的20人被罚345万元,公司董事长龚永福以及原财务总监覃学军二人终身禁入证券市场。
对于帮助造假的中介机构,违规成本也非常低。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规定:发行人、中介机构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及相关法律文书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被稽查立案的,暂停受理相关中介机构的发行申请;查证属实的,自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并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责任。
但投资者想要利用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却往往没有有效的手段。如果投资者不提起诉讼,法院自然不会受理;如果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他将无疑面临极大的诉讼成本。这样的诉讼体制将无疑是对造假舞弊者的另一重“保护机制”。
美国的情况全然不同。美国奉行“一人胜诉,大家享福”的集体诉讼体制,只要其中一个投资者胜诉,其他投资者也就可以跟着获赔。1998年的美国山登公司( Cendant Corp.)就因证券欺诈赔偿了投资者31.85亿美元;国泰航空(00293,HK)也在2014年2月12日称,公司与其他几家航空公司在美国遭遇了一项反垄断集体民事诉讼,并为此支付了5亿港元。这种滚雪球似的赔偿方式,对上市公司而言有很强的震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