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世纪中叶,英国、瑞士等国家便开始采取措施保障女性生育权利。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发出的“12周休假、工作保护、收入补偿”三大倡议,奠定了OECD国家的生育政策基本准则。OECD内部各国的生育支持政策框架大体相近,但措施侧重点不同、支持力度不同等导致效果出现分化,按生育率走势可大致分为两类:一是以法国、瑞典为代表的,总和生育率回升到1.8以上的国家;二是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总和生育率停滞在1.4左右的国家。
OECD国家鼓励生育政策体系往往以设立专门机构为基础,政策主要包括保障休假、提高经济补贴、提供托幼服务、加强女性就业支持等四个方面。不少国家已设立专门的家庭事务部门,如德国1995年设立德国家庭事务、老年人、妇女和青少年部;英国于1997年在内政部中设立专门的家庭政策单位等。中国自1981年开始设立控制人口的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改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改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鼓励生育的主要政策如下:
第一,立法保障休假,OECD不少国家设置了3-5个月产假、6-35个月育儿假,产假平均为4.5个月,育儿假平均为9.2个月,陪产假平均为1周。2016年75%的OECD国家拥有3-5个月产假,产假平均为18周;56%的OECD国家拥有6-35个月的育儿假,也有12个国家没有设置育儿假,OECD国家育儿假平均为37周。育儿假一般在产假之后使用,时间更长。各国妇女在休假期间可享受的薪资水平存在差异,统一调整成平时薪资的100%以进行横向对比,OECD各国女性总假期平均为30周,其中,爱沙尼亚、匈牙利总假期长度达85周、72周,排名居前;澳大利亚、新西兰分别为7.6、7.7周,排名倒数。中国规定产假为14周、无育儿假,各地在实践中一般将产假设为18-23周,并有7-30天的男方陪产假。
但女性休假长度和生育率高低相关性很弱,其中原因在于延长女性休假时间与保障其就业权益存在一定矛盾。产假过长可能会让女性在职场中面临更大的歧视和排斥,提高就业门槛、降低职业升迁机会。如德国的女性生育总假期长度为42.6周,但2016年生育率仅为1.50;而英国的总假期长度为12周,但总和生育率为1.81。因此,保障女性休假必须与规范劳动力市场、加强女性劳动权益保障、完善父亲陪产制度的举措同步推进。如法国有11天男性陪产假,瑞典、法国和德国父母双方可共享育儿假。完善父亲生育休假制度既鼓励夫妻共同承担家庭事务和育婴责任,也一定程度上缩小男女性在生育问题上受到的影响程度。
第二,发放经济补贴,2013年OECD国家家庭福利开支与GDP的比例平均约2.4%,家庭福利开支比例与生育水平存在一定相关性。2013年除土耳其外OECD32国家庭福利开支占GDP比例均在1%-4%范围,平均为2.4%,其中英国为4.0%,比重最高,土耳其为0.4%,比重最低。家庭福利开支占比越高的国家,生育水平越高。如冰岛家庭福利开支占比为3.63%,2014年总和生育率为1.93;而韩国家庭福利开支占比为1.32%,总和生育率为1.21。中国在2018年新个税改革时将3岁及以上子女的教育费用纳入税前抵扣范围,金额为固定1000元/孩/月。
第三,大量兴建托幼机构,2014年OECD国家0-2岁入托率平均为34.2%,入托率越高,生育水平越高。大部分OECD国家通过政府新建托幼机构和鼓励私营托幼机构发展来支持生育,2014年OECD32国中有85%的国家0-2岁入托率在10%-60%之间,平均为34.2%。此外,韩国、日本、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还出台政策鼓励(外)祖父母隔代照料孩子,以减轻父母压力。根据腾讯教育《0-3岁儿童托育服务行业白皮书》,中国0-3岁婴幼儿在各类托育机构的入托率仅为4.1%,隔代照料非常普遍。
第四,加强女性就业权利保护,男女就业差距越小,生育率越高。OECD国家重视女性就业权利保护,如瑞典政府主导的公共服务事业为女性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德国、韩国、日本、新加坡都为产后女性的再就业提供培训等。根据世界银行,1990-2017年OECD成员女性劳动参与率(15岁及以上)从47.8%上升至51.3%,男女劳动参与率差距从26.1个百分点降至17.2个百分点。一般而言,男女就业差距越小的国家,意味着女性的就业权利得到了更好地保障,生育率越高。如2014年瑞典男女就业率差距仅为3.4个百分点,总和生育率为1.88;而意大利男女就业率差距为18.2个百分点,总和生育率仅为1.37。2006-2016年OECD国家的男女收入中位数差距从15.6%下降至13.5%。1990-2017年中国女性劳动参与率从73.2%降至61.5%,劳动参与率差距从11.6个百分点扩大到14.6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