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过去的“十一”黄金周,通过在线旅游平台购买车票、预订酒店成为越来越多游客的首选,不过在线旅游平台在为游客出行带来便捷的同时,平台的默认搭售、大数据“杀熟”、低价陷阱等也频频遭到游客的吐槽。
日前,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在线旅游经营行为作出进一步规范,拟禁止在线旅游经营者利用大数据进行“价格歧视”、进行虚假预定等。
近年来,在线旅游作为一种新型的旅游方式,方便了游客出行,促进了旅游消费,带动了行业发展。2018年,我国在线旅游预订市场规模达到8600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6.5%;在线旅游预订网民规模达到4.1亿人次,同比增长9%。
不过相关的法律法规跟不上在线旅游快速发展的节奏,导致在线旅游平台的责任模糊,监管滞后,侵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影响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文化和旅游部在就《征求意见稿》进行起草说明时指出,在线旅游企业和平台既是线下旅游行业的服务主体,又是在线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具有双重身份。目前,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在线旅游市场规范作出明确规定,这给行业监管带来较大难度。
《征求意见稿》的最大亮点是,厘清了在线旅游平台的权责,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进一步强化监管等提供了依据。《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网络新技术在旅游行业发展中的法律底线,强化平台的资质审核、提示、预警、监督、处理、报告、保险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夯实了平台主体责任,并明确了平台的连带责任。
比如,《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在线旅游平台内容审核义务,要求平台经营者应当对上传至平台,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展现的全部信息内容进行审核。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鼓励采用先审后发的管理制度,确保平台信息内容安全。
此外,《征求意见稿》就此前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进行了回应,针对虚假预订、不合理低价游、价格歧视、信用监管等问题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值得指出的是,《征求意见稿》保障了游客的评价权利,要求平台经营者应当保障旅游者的正当评价权,不得非法删除、屏蔽旅游者对平台服务及其平台内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的评价,不得误导、引诱、替代或强制旅游者作出评价。
目前,对在线旅游平台经营服务的评价已成为游客选择平台预定车票、预订酒店的重要依据,保障游客的评价权利有利于防止平台虚假宣传,并为监管提供线索,促进平台进一步改善经营服务。
总的来看,《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在线旅游平台的相关责任,对虚假预订、不合理低价游(低价陷阱)、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等社会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有助于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规范在线旅游的市场秩序,促进在线旅游行业的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