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证市场风险的识别
权证是带有杠杆效应的高报酬的投资工具,作为衍生品种,权证运作过程,分为发行、上市、交易和结算环节各个环节的风险点不同,因而风险监控的侧重点也不一样。对于权证投资和研究而言,要全面认识权证投资价值,必须对权证风险有较深人的了解并为风险监控机制的设计提供参考。其投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价格风险
首先是定价风险。定价风险包括权证执行价和发行价风险。以认购权证为例权证执行价格的定价风险是指执行价格偏高给投资者带来的潜在风险,或执行价格偏低给发行人带来的潜在风险。权证发行价格的定价风险是指权证发行价偏离其理论价值的风险以及权证价格偏离正股价格的风险。当权证执行价和发行价的定价水平不合理时将会影响到权证的吸引力和认股的成功率。权证的执行价格是以正股市价为基础确定的因此发行人为了提高权证执行价格,有可能在权证发行时拉抬正股价格。但若正股价格的操纵成本较高则权证的定价风险相对降低。与目前配股增发过程中类似的股价操纵相比,由于权证的执行是在未来时间发生的,发行人将面临着更大的不确定性,其操纵股价的成本也更高。因此相对于增发、配股的证券发行,权证的发行环节风险相对较小。其次是标的资产价格变化风险。权证的价格理论上随着标的资产价格的变化而变化。认购权证的价格与标的资产价格正相关,而认沽权证则负相关。如果标的资产的价格未能出现预期变化时,在其他影响权证的因素不变的情况下,权证的投资者便会受到损失。
第三,存在正股价格被操纵风险。权证是具有杠杆作用的投资品种,其价格依赖于标的股票价格,因此不法参与者有可能通过操纵正股价格来操纵权证价格,以达到获取暴利的目的。如通过拉高正股价格使其内在价值增大,从而以权证市场的获利弥补拉高正股价格的成本。从实际运作情况来看,由于许多权证的行权方式为美式权证,当操纵者将正股价格拉抬到一定水平时,其他投资者可马上行使认股权并抛售股票这将对操纵者的拉抬股价行为产生反向作用。因此,通过操纵正股价格来操纵权证价格的可能性较小。
第四存在流动性不足导致价格波动的风险。如果投资者在美式权证存续期内陆续进行认股,那么有可能使权证的流通数量和流动性不断降低,价格扭曲和价格操纵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大。
第五,存在权证和正股价格非同步风险。理论上,权证的价格与标的股票价格具有联动关系,但是在现实市场中,可能会出现权证价格与标的股票价格不同步现象。当股价下跌时,认股权证的内在价值也随之下跌,在股价波动性并没有显著变化的情况下,如果权证价格上涨,此时就是不正常的现象。相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手段为价值提示。
第六,存在时间价格风险。权证随时间的变化具有时间风险。投资权证与投资股票最大的差异之一,是权证具有存续期,不能像股票那样长期持有,其时间价值可能会随着权证到期日的临近而快速递减。因此,即使标的证券价值维持不变,权证价格也会随着期限的临近而下跌乃至消失。
2.发行人风险
首先是发行人的资格准入风险。由于权证是由上市公司以外的第二方机构发行,其主要目的是进行风险对冲以有效管理自己的资产,并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理财产品。由于权证一般为短期投资工具,且需求较大,其对流动性和市场规模的要求比较高,同时对发行人的履约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要求很高。若不严格审查发行人的资质,尤其是无抵押权证发行人的资质,将引发市场波动及履约风险。
其次是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对于权证来说,还面临着发行人的信用风险。权证到期时,如果处于价内状态,发行人应按照上市文件中的结算方法给予持有权证的投资者应得的现金或者证券。如果发行人在权证到期或者之前发生财务危机,不能兑付,投资者便会遭受损失。对于发行人来说,发行权证也面临风险。若发行人发行认购权证后市场股价出现大幅上涨则在到期结算时,发行人须向权证持有人给付股票,或支付股票市价与行使价差额的现金。如果在发行权证时,发行人拥有足够的股票则到期时发行人是可以履行结算义务的,因此风险不大。有的市场要求权证的发行人在发行权证时必须拥有同一等值的股票或权证的有关资产,并将这些股票和资产抵押给一名独立受托人,由受托人代表持有人的利益,这种要求实质上是为了控制发行人的风险。但这种要求增加了发行人发行权证的成本,降低了发行人资产的流动性,对市场并不一定有利。
3.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
首先是上市环节的信息不对称风险。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是发行上市环节风险的主要方面,具体表现为:发行人信息披露不完全产生误导市场的风险。备兑权证上市文件中需要披露的信息除了权证本身和标的资产的相关信息外,还应重点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的风险因素,如有关担保人、抵押物的信息等这些信息应与权证交易直接相关但往往为投资者忽视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导致发行人的道德风险。例如,对担保人或抵押物的瑕疵披露不详或披露后不对投资者重点揭示可能由此引发的相关风险,使得市场将权证发行视为利好而争相购买。若将来担保人或抵押物出现问题则发行人的履约得不到保证。其次是泄露信息导致内幕交易的风险。在权证发行上市之前,发行人及其相关机构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避免泄露权证发行信息进行不正当操作。如,发行人出于增加权证产品吸引力的目的,在权证发行后上市交易前的一段时间内,通过透露相关信息给关联机构抬高正股市场价格,引发权证价格大幅上涨,造成交投活跃的假象,为进一步发行权证提供便利。
4.结算环节的风险
结算环节的风险影响权证参与各方,应成为风险监控的重点。具体来说,结算环节存在以下风险。
首先,发行人的履约风险。在发行环节,若未对发行人资格严格把关或权证上市交易后未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监管,均可能导致结算环节发生发行人因客观或主观原因无法交割股票或支付相应现金的风险。这是结算环节最常见的风险。其次,权证到期前的价格非理性涨跌带来的风险。权证到期前的价格出现非理性涨跌,严重背离其合理价值这是风险监控的重点。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例如:对增发、配股权证而言,上市公司为了达到筹资的目的,有可能在权证临近到期时拉抬正股价格促使投资者行使认股权,而在认股完成后不再支撑股价,导致股价开始下滑。对权证而言,券商为了获取权证发行收入,有可能在权证临近到期时打压正股价格,以便使权证无法执行,然后以这些股票为标的继续发行权证。
再者,到期未履约风险。部分投资者可能在到期日对价内权证未进行履约对用现金结算的权证来说由于有自动行权机制到期日将自动完成价内权证的行权。但其他结算方式的权证均需投资者主动提出行权要求。捆绑发行的权证一般用实物交割的结算方式,投资者可能由于疏忽或对权证产品的设计不够了解而错失履约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