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规定经纪商的资格
只有拥有一定资产的公司或个人方可申请从事经纪业务,在提出正式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才可营业。申请书应详细列明公司资本数额、公司规章制度及财务制度。交易所的有关监管部门有权随时检查经纪人公司的账目。经纪人公司的法人代表还须具备良好的个人资信。
1995年11月,中国证监会针对我国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势头以及经纪公司管理混乱、经纪业务不规范的状况,先后发出了《关于审核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通知》和《关于审核期货经纪公司设立期货营业部的通知》。
对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申请从事期货经纪业务作了具体的规定:
①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②从事期货(不含期货代理)业务一年以上,无严重违规行为;
③由所在期货交易所推荐;
④在公司内部设立期货经纪业务部,开设专门账户,与公司财务分开;有完善的组织机构、期货交易规则和从业人员管理规则;
⑤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能提供合格的交易、结算、通信、信息服务和录音设施;
⑥持有证监会或授权机构颁发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不得低于10名。
对期货经纪公司设立期货营业部的规定是:
①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上一年度为盈利企业。
③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同时是4家以上期货交易所会员的,可申请设立一个期货营业部;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同时是8家以上期货交易所会员的,可申请设立两个期货营业部;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同时是12家以上期货交易所会员的,可申请设立三个期货营业部。
④期货经纪公司最多只能设立三个期货营业部,期货营业部具有专用通信设施和设备。
⑤期货营业部持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不得少于10名。
在设立期货经纪商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基础上,代表期货经纪商为客户办理期货交易的业务人员,即期货经纪人,也必须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为期货经纪人,领取《期货经纪人资格证》。
申请人应满足的条件是:
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有与其所从事的业务相适应的金融和市场方面的知识及一定的工作经验;
③未受过刑事处罚;
④由一名期货交易所会员推荐并作担保,申请前须通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到,我国政府的管理机构已越来越重视对经纪公司的监管,且对其监管越来越严格,越来越细致。
2.制定管理经纪公司的制度
(1)财务制度。
包括:
①账户分立制度。为了维护客户利益,经纪公司必须把客户的资金与公司的自有资金分账立户,必须为每个客户在银行的客户专用基金总账户上分别开立分账户,并每天结算各分账户的金额,以确保每个客户都留有足够保证金。经纪公司不得挪用客户的资金抵债或擅自用一客户的资金替另一客户交保证金。
②保证金制度。为保证期货交易的参与者履行合约,经纪公司必须要求客户在进行交易时交纳一定的履约保证金,包括初始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
(2)保存记录制度。
经纪公司必须对每位客户的每笔交易,从指令的填制、交易的时间到交易的收支情况逐笔记录在案,并逐一保存,随时接受上级监管机构的检查,这些财务记录还包括所有的交易记录卡、记录凭证、以及附带详细说明的证明文件。经纪公司必须向客户提供确认书,表示已确认一张期货合约。每日向客户提供日报表,向客户说明已结清的合约和未结清的头寸结果,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和财物的记录也必须保存。
(3)客户保护制度。
经纪公司在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同时,本身也参与期货的交易,即自营兼营并存。当同时参与二者交易时,经纪公司要优先下达客户的指令。禁止利用欺骗手段与客户进行交易,即与客户作“对手”。在客户开立账户之前,必须向客户发放陈述风险公开信,客户在风险确认书上签字确认后才予以办理。
1996年3月,国务院在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的请示》中规定,“期货经纪公司一律不得从事期货自营业务”,“1996年3月4日起40个交易日内,要将已持有自营头寸全部平仓”。这样,在一段时间内我国期货市场将不存在经纪公司自营兼营并存的情况是对保护客户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4)行业规范制度。
期货经纪人从事代客业务时,不得泄露期货交易当事人(客户)委托的事项及其他有关秘密;不得向客户提供获利的保证;不得约定与客户分享利益或承担损失;不得利用客户的账户或名义为自己从事期货交易;不得为未办妥开户手续的客户从事交易;不得进行夸大宣传,散布不实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