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的职能:期货交易所在期货交易中是合约买卖双方的中介,对于合约的买方它是卖方,对于合约的卖方它又是买方。
这意味着,期货市场上的每一笔交易并不在真正的买卖双方中进行,而是通过交易所买卖并进行结算,从而确保合约的履行。不过,期货交易所本身不参加期货交易,只是向交易者提供有关设施,制定交易规则,维护平等竞争。
期货交易所的职责如下:
1.提供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交易所首要的作用是交易功能,它有一个交易厅,这是一个专门的、有组织的场所;并提供交易厅内外各种方便多榉的设施,如先进的通讯设备等,确保交易能在交易厅内迅速、准确地进行。交易所向会员提供的服务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是信息服务,及时把场内所形成的期货价格公布于众,增加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一般来讲,交易双方在达成交易后,必须及时向交易所有关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迅速汇总并公布于众。这一过程由交易所计算机网络完成,最终在交易大厅内的电子显视屏(报价板)上公布。这种报价装置还可与其他地区或国家的交易所联网,随时报告各交易所的交易价格。此外,交易所每天的价格还可通过相应的传播媒介向社会及时公布。这可吸引更多的交易者和投资者参加交易,指导相同商品交易的场外交易者。
2.设计期货合约、安排期货合约上市。交易所统一制订期货合约,将期货合约条款统一化和标准化。按照规定,期货合约中除交易价格在交易厅内以公开竞价交易方式形成外,其余内容都按统一的标准进行。这样做,不仅使期货市场具有高度流动性,提高了市场效率;更重要的是可减少甚至杜绝交易者之间因期货合约本身而引起的纠纷与争执。
3.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交易所应为期货交易制定规章制度和交易规则,并保证和监督这些制度、规则的实施,最大限度地规范交易行为。监督、管理交易所内进行的交易活动,调解交易纠纷,包括交易者之间的纠纷、客户与经纪公司之间的纠纷等。同时,期货交易所负责对每一个会员的交易进行结算,监督每一张合约的保证金变动,直至会员单位的持仓合约经对冲平仓或通过实物交割而了结期货交易为止。
4.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在即期或远期合约交易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合约的履行得不到保证,主要原因是缺少必要的履约保证金制度。一方的毁约往往给对方带来一系列的经济问题,甚至是重大的经济损失。有鉴于此,期货交易所从形成初期起,就采取了一系列的有效措施。如制定能对交易者起到必要的监督和保护作用的管理制度,资金上采取会员保证金制度等。期货交易机制要求交易所作为“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承担最终履约责任,这就大大降低了期货交易中的信用风险。
5.制定和执行风险管理制度。期货交易所是期货合约买卖的第三方,承担着保证期货合约顺利履行的责任,从而也就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为了增强交易所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建立、健全保证金制度、每日结算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等。因此,制定并执行各种风险管理制度,成为期货交易所的主要职能之一。
期货交割方式:
在期货市场中,商品期货通常都采用实物交割方式,金融期货中有的品种采用实物交割方式,有的品种则采用现金交割方式。
我国商品期货交易,全部采用实物交割方式。实物交割方式包括集中交割和滚动交割两种。
现金交割由于不进行实物交收,只是以交割时的现货价格作为交易盈亏和资金划拨的依据,因此,实行现金交割的品种,其现货标的价格应具有可确定性特点,而且是标准的,唯一的。农产品的地域差价十分明显,不具有现金交割的条件,而股指期货的交易标的是股票指数,具有虚拟性和唯一确定性,更适合采用现金交割方式。目前国内黄金期货是不 能进行实物交割的。
尽管实物交割在期货合约总量中占的比例很小,然而正是实物交割和这种潜在可能性,使得期货价格变动与相关现货价格变动具有同步性,并随着合约到期日的临近而逐步趋近。
实物交割就其性质来说是一种现货交易行为,但在期货交易中发生的实物交割则是期货交易的延续,它处于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的交接点,是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所以,期货交易中的实物交割是期货市场存在的基础,是期货市场两大经济功能发挥的根本前提。一些企业特别是生产企业通过期货实物交割也可以有效规避原材料涨价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