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海洲:对IPO“带病闯关”不能一撤了之还需严格执法来保驾护航
3月20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圆桌会上就IPO“撤回潮”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易会满主席表示,“最近,在IPO现场检查中出现了高比例撤回申报材料的现象,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看,并不是说这些企业问题有多大,更不是因为做假账撤回,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不少保荐机构执业质量不高。”
易会满认为,从目前情况看,不少中介机构尚未真正具备与注册制相匹配的理念、组织和能力,还在“穿新鞋走老路”。易会满同时表示,对“带病闯关”的企业,将严肃处理,决不允许一撤了之。
易会满之所以会就IPO“撤回潮”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主要是因为今年以来拟IPO公司“撤回潮”受到市场广泛关注的缘故。有资料显示,截止3月15日,今年已有70家拟IPO企业终止审核,而在去年终止数量达到最高峰的四季度,也仅有43家企业上市道路中断。
上市无疑是这些拟IPO公司的一大梦想。但为何这些拟IPO公司又要撤回申报材料呢?因为在终止审核的企业之中,绝大多数终止审核企业均是主动撤回申报材料的,这其中IPO现场检查及现场督导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据证监会今年1月31日发布的“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查抽签情况”(第28号公告)通报,20家被抽查的企业中已有16家企业终止IPO申请,终止比例高达八成。
在IPO环节加强IPO现场检查及现场督导的情况下,拟IPO公司出现“撤回潮”这确实是一件需要正视的事情。不论是不是企业做假账撤回,或者还是由于保荐机构执业质量不高的原因造成,对于其中涉及到“带病闯关”的企业,确实不能一撤了之,而是应严肃查处,用严格执法来为IPO保驾护航。
之所以要对“带病闯关”企业严格执法、严肃查处,这首先是维护法律尊严与权威性的表现,是有法必依的一种表现。毕竟对于企业“带病闯关”行为,新《证券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从发行人到相关负责人、责任人以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等所应承担的责任,都有明确的划分。比如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二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千万元的,处以二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保荐机构,《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同样给出了明确的处罚。如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撤销保荐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因为《证券法》已经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因此,基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做到有法必依,而不是让法律成为一张白纸。
而且通过对“带病闯关”企业严格执法,也可以消除或减缓拟IPO公司的侥幸心理,维护IPO的正常秩序。基于上市带来的巨大利益诱惑,不少企业在上市的过程中充满了侥幸的心理,有的企业本来并不符合IPO条件,或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一些问题,但它们仍然“带病闯关”,从而造成IPO堰塞湖的出现,让拟IPO公司的上市之路出现拥堵。
而这些企业之所以抱有这种侥幸的心理,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原《证券法》对“带病闯关”惩处不力,最高处罚60万元,根本就没有震慑力。而新《证券法》则解决了这个问题,比如将处罚的上限提高到了2000万元,这对于拟IPO公司来说,显然是一笔不小的罚款。因此,有了新《证券法》的保驾护航,监管部门如果能够对“带病闯关”企业从严执法,这对于消除拟IPO公司的侥幸心理,维护IPO的正常秩序显然是有积极意义的,如此一来,拟IPO公司“带病闯关”的现象就会大幅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