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海洲股市分析]有必要进一步加快推进《刑法》的修改工作
根据今年4月17日证监会官网消息,为进一步做好2020年证券期货监管规章等立法工作,保障修订后的《证券法》顺利施行,证监会于近日印发了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对全年的立法工作做了总体部署,其中包括继续配合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做好修改《刑法》等立法工作。
把配合全国人大做好修改《刑法》作为证监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重要内容,这充分表明了证监会对《刑法》修改工作的重视。实际上,从A股市场目前所面临的发展环境来看,《刑法》的修改进程确实有必要进一步加快,这甚至已成为当务之急。
随着新《证券法》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本身就倒逼《刑法》的修改必须提到日程工作中来。多年来,A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盛行,其根源之一就是违法违规成本低廉,《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成了“豆腐法”。为此,新《证券法》一改“豆腐法”形象,大力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比如,倍受市场诟病的60万元“顶格处罚”,分别被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所代替,其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明显加大。
然而,随着新《证券法》的实施,《刑法》的滞后效应越发明显,以致出现了同样的违法行为,但《刑法》的处罚标准与《证券法》不一致的局面,而且《刑法》的标准明显软弱。比如,对于欺诈发行行为,新《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刑法》规定,“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在罚款方面的处罚明显偏于软弱。而且这二者在处罚标准上的不同,也导致了《刑法》与新《证券法》打架的局面,因此,二者的标准有必要予以统一。
不仅如此,进一步加快推进《刑法》的修改工作,也是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让股市健康发展的需要。基于A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猖獗的事实,新《证券法》的一个重要亮点,就是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为此,在今年4月7日、4月15日两次召开的国务院金融委会议上,均提出了打击造假和欺诈行为的要求。如4月7日的会议提出“坚决打击各种造假和欺诈行为”;而4月15日的会议则作出了“对造假、欺诈等行为从重处理”的决定。这可以认为是高层对股市监管提出的明确要求。
但如何“坚决打击各种造假和欺诈行为”、“对造假、欺诈等行为从重处理”呢?新《证券法》的实施为此创造了部分条件,即从行政处罚、经济处罚方面加大了对包括造假和欺诈行为在内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局限于此显然是不够的,对于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更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是资本市场打击包括造假和欺诈行为在内的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
但遗憾的是,目前《刑法》在这方面明显打击不力。比如,《刑法》对欺诈发行股票罪的判罚,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正是基于这样的规定,万福生科董事长龚永福因欺诈发行股票仅仅只判了3年半的刑罚,丝毫没有体现出《刑法》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震慑力。
不仅如此,加快推进《刑法》的修改工作并加大《刑法》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是维护A股市场国际形象的重要要求。目前A股市场对外开放的力度越来越大,正成为国际化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这个过程中,《刑法》必须起到维护A股市场国际形象的重要作用。但目前的《刑法》显然还不足以挑起这个重担。比如,同样是面对财务造假问题,美国的判刑年限为10至25年的监禁,如安然公司CEO杰弗里•斯基林被判刑24年;而A股市场只判罚5年以下,万福生科董事长龚永福只判了3年半的刑罚,比较二者,我国《刑法》对违法犯罪惩处不力的问题就非常突出,这显然不利于净化A股市场的投资环境,维护A股市场的国际形象。因此,推进《刑法》的修改工作有必要进一步加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