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政策中对PE影响最大的是行业准入政策。例如:
在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商务部制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按产业对外资的政策分为三类: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
某些行业虽未禁止外资进入,但对新进入者会有资质要求,这些资质条件往往是PE不能直接具备的。如工商总局与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投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投资方应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如果PE此前没有投资过广告行业,则无法自然满足三年从业的要求。
中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主任在发布《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2006)》时指出,根据国资委的最新部署,国有经济应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保持绝对控制力,包括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等七大行业。
由建设部、商务部和发改委等六个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2006)>(*171号文”)核心内容包括: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准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三部分。
国家发改委工业司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2006)》中要求:大型重点骨干装备制造企业控股权向外资转让时,应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行业准入政策对PE投资的交易结构的影响体现在:
有形或无形的外资限制政策的存在使得PE在中国以参股形式投资比以控股形式投资更容易实现。这导致很多PE投资中国的案例都是IPO前一轮融资(Pre-IPO Financing)。如果被投资公司计划在中国股票市场上市,则需要将公司性质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情况下,在中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大概需要2-6周时间,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大概需要8~12周时间。通常,PE更倾向于被投资公司(PE与企业控制人的合资公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以便尽快结束交易,而待上市前再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避行业准入限制,“中中外”结构受到PE的重视。
当PE的收购对象为企业集团时,通常会遇到集团内的某些业务是限制甚至禁止外商投资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要在收购前先由被收购企业剥离那些外资受限的业务。这并不总是容易实现的,完成剥离需要时间,特别是当被收购对象为国有企业的时候,还要调整资产评估报告。所有剥离与调整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因为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1年。因为交易费用(例如尽职调查费用、律师费、人工费、差旅费等)的存在,PE更倾向于规模较大的收购(或投资)交易。但是,PE在中国的收购(或投资)交易规模较小。原因在于中国境内大型企业主要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或企业集团),而外资(包括PE)投资这些企业受到有形的或无形的限制,PE更多投资于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较小的投资规模使得PE仅以资本金而不利用财务杠杆完成投资,因为安排债务融资需要额外的交易费用而较小的贷款规模不容易找到贷款提供者。此外,在较小的交易规模下,对目标公司的成长性要求较高,这往往意味着PE投资的风险也较高。PE要设计特别的交易结构以降低自身投资风险,例如“对赌协议”及优先股的安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