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委托第三方作出的企业的评估价值并不一定是最终的交易价格,否则就没有价格谈判的必要了。交易价格是买卖双方都可以接受的价格。
除估值结果外,买卖双方还要独立考虑更多因素以最终达成交易价格:
交易条件,如对价形式(现金或股票等)、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一次或分期)等;
为完成交易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律师费、尽职调查费用、差旅费、投入的人力等;
交易结构的潜在影响,如资产交易的税负问题,或如股权交易的事后事项,例如员工安置方案或身份置换(最低3年合同、不低于90%的安置比例,冗员情况)、或有负债问题等;
政策的连续性与政策变化的可预见性,如行业准入政策和外资鼓励政策等的变化;
对风险的判断。价格与风险是必须同时考虑的因素。例如,对或有负债、应收账款等实现可能性的判断,对政策变动的判断等。
交易方式也会影响交易价格,如拍卖招投标.集合竞价等方式,与一对一谈判形成的价格会有所不同。
交易目的不同也会影响交易价格。如果卖方,例如国有资产所有者,在转让国有产权时,既考虑经济利益又考虑社会效益和政治影响,则其对买方资质就会作出限制,从而可能拒绝了潜在竞争性买家的更高价格。如果买方,如产业资本,在收购企业时,既考虑获得新市场的进入渠道又考虑到消灭潜在竞争对手,则其出价可能会高于其他类型的买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