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们认为作为金融监管者需要不断认知新问题、研究新问题、解决新问题、适应新时代,但互联网支撑下的所谓“金融创新”是不是就可以把“存贷业务”的杠杆率搞到20倍30倍,甚至100倍?这事儿没什么可以讨论的,不行、坚决不行。尤其是个别金融公司针对极低信用的“次级贷款”使用数十倍、上百倍杠杆把“次贷”规模搞到上千亿,而且未来还要继续使用高杠杆把“次级贷款”搞到几千亿、上万亿,那会导致怎样的后果?是否会给中国金融市场悬上一颗巨雷?时时刻刻威胁中国金融安全?
有人认为,创新与风险相伴,世界上不存在“无风险创新”。这话听起来没错,但关键是风险程度。一个实业公司创新,失败了公司破产,最多牵涉周边的一些债权债务,对社会而言,这样的风险每天都在发生,不会对整个社会构成严重威胁。但金融不一样,动辄就是数百、数千亿,甚至上万亿的资金问题,牵涉人群之大足以撼动社会稳定。所以,不管是哪个国家,也不管企业性质如何,只要你在动用杠杆从事资金融通——金融业务,那就必须纳入监管,必须服从监管,必须守法经营。
不要说监管者被P2P吓倒,而对互联网金融谨慎过度。当年,P2P不都是在“互联网可以解决信用问题”的假设下忽悠起来的?现在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如果真有什么独门绝技可以切实解决征信和安全问题,那技术是否可以向监管者公开?在风险得到充分评估、控制充分到位的基础上,适当放大杠杆、小规模试验,逐步完善之后再加大规模。这恐怕才是金融创新的行进方式。
如果仅为一己私利,不惜将整个中国金融、经济体系安全防线打烂,那恐怕不是就不是什么创新的问题了,而是犯罪。
其实,早就有人针对互联网金融、甚至数字经济发展过程的安全问题提出过非常中肯的建议。比如著名的黄奇帆先生,三年前他就指出:基于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必然派生出“五全信息(指信息的全空域性、全流程性、全场景性、全解析性和全价值性)”,而且必然对传统产业构成颠覆性作用。
最近,黄奇帆先生将此在复旦大学讲课的内容汇编成书——《分析与思考》。阅读这本书可以发现,黄奇帆已将当年针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必须遵从的10条规则,扩展为中国领导干部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10个问题。但我们认为,黄奇帆揭示的10个问题,依然且完全适用于当今互联网金融发展,应当成为其发展必须遵从的规则。
具体的10大规则分别是:第一,对金融、公共服务、安全类的互联网平台公司要提高准入门槛、强化监管;第二,落实反垄断法,尤其要防范市场份额的垄断程度达到整个国家80% 甚至90% 的企业;第三,限制互联网平台业务混杂交叉;第四,保障信息数据的产权;第五,确保信息数据安全;第六,确保各种认证技术和方法的准确性、可靠性、安全性;第七,凡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事,一定充分听证、逐渐展开;第八,互联网平台公司具有社会性公共服务的功能性后,一旦出事,后果严重;第九,防止互联网公司利用人性弱点设计产品;第十,规范和加强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税务征管。
金融公司就是金融公司,是金融公司就必须接受金融监管,把“挂羊头卖狗肉”当成创新无非是逃避监管而已。为什么要逃避监管?无非是要把杠杆搞得高高的——构建高风险下的暴利金融模式而已。2008年金融危机已经证明了这种“华尔街玩法”的惨败,难道还要让此悲剧在中国重演?
金融系统的任何平台既带公共服务性质、又带确保安全要求,所以黄奇帆提出的10条无非是依据常识、不管什么样的创新金融都必须普遍遵从的、最最基本的规则要求而已。比如,把前三项规则加总在一起,实际是说:但凡金融平台必须有足以覆盖风险的资本金充足率要求,必须有一套关乎经营安全的指标体系,包括必须严格控制杠杆比率,而这一切,没有强而有效的监管则无法实现;金融必须反垄断,这不只是反暴利,更是国家金融安全的必然要求,不能在数字经济时代构建更大的经济帝国、金融帝国,更加“大到不能倒”的帝国必将绑架政府行为,破坏社会公平,最终伤害百姓利益;必须限制单一互联网平台上各种业务混杂交叉,这样的交叉必定会将更大当量的金融风险更深地隐藏起来,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金融“不定时核爆”。
黄奇帆指出的这些必须防范的问题现在是不是全都存在?是不是正在通过资本的扩张而疾速深化?所以,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拿出解决方案,对于监管者而言,已经刻不容缓。而那些总喜欢在“红线“上跳舞的挑战者也必须收敛,在自觉接受监管的基础上,为监管者提供足以做出正确判断的条件和时间,莫让先驱变先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