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中国央行发布2019年第30号公告,要求所有商业银行将“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方式切换到“LPR加点”方式。此举,当然是在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当然是在刻意强化LPR的有效性,以进一步推动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畅通,促进降低企业信贷成本的有效性。央行指出:目前,接近90%的新发放贷款已经参考LPR定价,但存量浮动利率贷款仍基于贷款基准利率定价,不能及时反映市场利率变化,不利于保护借贷双方的权益。为进一步深化LPR改革,人民银行发布了〔2019〕第30号公告,推进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平稳转换。
按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不得签订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合同。自2020年3月1日起,金融机构应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而且必须一次性完成,整个过程截止至2020年8月31日。
此次改革是否对住房按揭贷款利率构成影响?从公告看,第一,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也需要以LPR为基准加点构成,但“加点数值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第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可以浮动。但总体看,基本不受什么影响,主要是“不会因为LPR的降低而降低”,但也没有提高,这或许是为了体现“稳”的思路。
央行发布这样的一个公告,其主要目的显然应当是:疏通货币政策传导。能够通过MLF利率的变化在更大范围上影响贷款市场。未来,MLF变化将影响LPR,如果所有贷款都是在LPR基础上加点而来,那LPR的变化将自动作用于所有贷款,从而使货币政策传导更加有效。
尽管我们认为央行在LPR上用心良苦,而且改革的方向也是正确的,但我们还需注意另一个重要问题:货币政策传导不畅,问题并不单一。比如,央行希望银行贷款利率都必须通过“LPR加点”而来,但商业银行恐怕还需要考虑另一个利率基准:存款成本。如果央行仅针对LPR进行调节,而忽视银行存款成本,一旦存款成本过高,LPR的基础作用同样无效。也就是说,商业银行贷款利率需要考虑两个基准:其一是LPR,其二是存款成本。所以,央行要疏通货币政策传导,要压低企业贷款成本,那就必须同时注重这“两个基准”对贷款利率的共同作用。
当然,MLF属于央行负债端(存款端)的成本,但如果MLF只注重价格,而不注重数量,每次拍卖都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那央行给出的MLF利率再低,也无法平抑商业银行存款成本的居高不下。所以,中央银行要通过MLF引导LPR,首先需要解决MLF的数量问题,引导银行负债端(存款端)利率下行,商业银行才会有充分的热情服从LPR的安排。
当下中国银行业的问题是:长期负债极度稀缺,而更多依靠短期负债(存款或融资)来维系长端资产稳定,并导致负债成本过高。这个成本过高,主要体现在:防范流动性风险的成本极高。维系1元1年期贷款(资产)稳定,需要5元、6元的短期负债周转,而且还在不断提高,这才是银行最大负债成本。不改变这样的状态,全社会杠杆风险将得不到有效化解,反而会不断积累。
所以我们说,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是重要的,但化解银行、企业、政府等各方持有的巨额流动性风险更为重要。
最近,主持美国金融危机救援最重要的“三位大佬”:伯南克、盖特纳和鲍尔森合著了一本书《灭火》,他们在该书序言中明确指出:美国以及世界其他国家已经实施了全面的金融改革,这应该会降低在不久的将来再次发生危机的可能性。部分原因在于:这些改革措施使金融机构有了更多的资本、更少的杠杠,更多的流动性以及更少地依赖脆弱的短期融资。问题是:我们中国的央行是否在进行着同样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