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卖空制制度的现状
美国的卖空制度采用的是分散的市场化授信模式。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交易法》的规定,美国的券商可以向任何一家合法的联邦银行借人证券。其证券的来源包括:券商自有的有价证券,保证金账户中的融资担保品,以及从其他券商或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的证券等。
涉及卖空交易的美国信用交易监管机构主要有美联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及美国的各个交易所,其中美联储根据各项法律,如《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对信用交易进行管理,负责制定各项制度规则,并根据市场状况进行修订;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各项信用交易进行专门的严格管理洛证券交易所则根据政府法律指导、制定本所的交易规则,包括对投资者资格、交易程序、交易限制等方面进行规范。
美国对客户资格方面的要求是比较宽松的,但是在一些方面还是有要求的,纽约交易所条例431和纳斯达克交易所条例2520明确规定:最低卖空交易开户资金为2000美元,并保持在此值以上;从事日卖空交易的最低开户资金为2 500美元,并保持在此值以上;卖空账户保证金必须维持在资产净值的30%以上。
1938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推出了卖空报升规则:禁止交易商以低于最后一次交易价格进行卖空,以防止股价下行时投资者的过度抛售行为。在1991年,美国政府运作委员会对卖空进行了一次调查,指出证券市场的卖空作用作为一个重要的基础角色并未为广大公众所认识,应该继续报升规则,因为其在维持股票稳定性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2007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通过投票,撤销了卖空报升规则。但是在2008年全球金融海啸爆发之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又开始重新审视卖空报升规则,并于2009年4月提出新的卖空报价规则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