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证券卖空市场现状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日本并没有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但是存在信用交易,证券公司的转融通主要靠银行解决。日本的现代化金融和证券市场制度体系是二战之后确立的。在美国占领时期,日本实施美国的(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和《1933年银行法》等金融市场法律规范。1949年,日本国会通过了自己的《证券交易法》,该法于1954年正式生效,是日本证券市场发展的基本纲领。1954年通过的新《证券交易法》中又推出融券卖空制度。日本很快又成立了日本证券金融公司,专门负责提供信用交易的资金。这标志着日本的卖空机制正式确立.
1955年,日本修改了《证券交易法》,旨在对证券金融公司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管,规定大藏省负责对新成立的证券金融公司进行审批,这使得日本的融券市场和卖空交易得到进一步的规范。从证券金融公司的创建过程可以看出日本市场卖空制度形成的特殊历史背景:建立专业化公司的转融通机制,是为了使当局能够有效地控制市场。这样,专业化的公司实际既担负着向市场提供资金的功能,又有平衡市场、减少价格波动幅度的职能。在实际运作中,证券金融公司和中央银行一起,是大藏省对证券市场进行调控的左膀右件。监管当局可通过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跟踪监督来了解市场的资金活动情况。同时,专业化的公司也便于监管,有关证券融资的法规条例可以直接针对公司,这大大减轻了监管部门的工作负担。20世纪90年代以来,虽然日本股市一直低迷,但是融券的比重一直比较稳定,而且个人投资者占信用交易(包括融资和融券)的比重呈不断上升之势。
从参与融资融券的主体资格来看,日本对客户资格要求是很宽松的,凡是开户并缴纳一定保证金的均可进行信用交易,而券商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主要要求是自有资本比率大于120肠以上。
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在向证券商借人证券卖空之前,个人投资者应先缴纳30%的现金或股票为保证金,而卖空得到的资金需要留在证券商处作为担保品,并且每天按市价估值并追缴不足部分。考虑到机构投资者违约风险较低,证券借贷制度也规定了专门针对机构投资者的“议借借券”制度,即借券的机构投资者只需要提供等同于借人股票市值100%的现金或股票作为担保品,而无需提前提供现金或股票形式的保证金。这样降低了机构投资者的融券卖空成本,提高了他们的参与积极性,但是担保品还是需要按日估值并追缴不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