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证券卖空市场现状
1979年7月,台湾制定了《证券金融事业管理规则》,规定符合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办理相关证券金融业务。为因应证券商的交割需求,1988年修正后的《证券交易法》规定券商可以办理融券业务。1996年证交所推出证券借贷制度,以提升其市场竞争力,并配合证券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2003年,台湾开始实行以证交所为中介人,开办集中式证券借贷交易,交易参加人仅限于证券商、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特定的海外机构投资者。出借人与借券人须通过证券商向证交所申请以定价、竟价或议借交易方式借人有价证券,出借人可赚取出借收益,而借券人则可满足其套利、避险交易及履约等策略性操作的需求。当时,为了稳定市场的需要,证券的借出和卖空仅限于满足投资者参与衍生性产品的需要,并实施借券策略性目的检查等限制。后来,根据市场发展与参与者需求,相关的一些限制性措施已陆续放宽。
2005年,台湾证券业主管机关取消了“策略性交易目的”及“外资间办理议借交易需提供境内担保品”等限制证券借贷规定;即允许单纯借券放空,同时增加可以借贷卖空的证券种类,允许外资机构通过提供境外担保品参与到市场中来。为维护市场秩序,降低借券卖出对交易市场可能造成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