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登记结算公司模式?
这种模式是以登记结算公司(或功能类似的机构)为证券借贷授信主体,开设股票借贷市场,选取可供借贷的证券,建立可借贷的股票组合,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该市场借人或借出证券。例如瑞士和新加坡的证券借贷系统等。新加坡证券借贷市场由登记结算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借券服务,再由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提供借券服务。
海外市场发展经验表明,卖空模式的制度安排与一国或地区的证券市场基础和金融体系监管模式密切相关,包括交易技术性条件、信用体系完善性、法律体系、市场主体的自律机制、监管条件等。
陈建瑜和吴林祥(2006)指出:我国现阶段的证券市场环境还不适应完全分散化的证券公司授信模式。分散化的证券公司授信模式的确能够发挥市场参与者的积极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但是这要建立在各参与者严格自律的基础上,尤其是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机制要健全、有效。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仍处于新兴加转轨阶段,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健全,法律监管体系还不完善,各市场参与主体尚未成熟,风险控制能力还比较低,很难准确把握各自在市场中的合理定位。证券市场存在较大的系统性风险,我国的信用机制也还没有真正建立,因而证券金融公司授信模式是我国引人卖空制度最可行的选择。
证券金融公司集中授信模式是建立在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直接控制条件下的。政府通过成立证券金融公司,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进行集中授信。监管者控制借券规模、借券价格、借券渠道,有利于风险控制,在开展证券信用交易的初期是更为可行的选择。
证券金融公司集中授信模式与我国目前金融体系的监管模式是相适应的。该模式虽然有风险集中化特征,但总体还是便于风险监控。这是证券公司分散授信与证金公司集中授信的结合,可以发挥证券公司的积极性,它也是我国证券公司目前走出困境、进行业务创新的重要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