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前面提到过,承销有两种基本方式,即全额包销和尽力推销,两者也可能相互转换。
1.全额包销。全额包销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承销方式。意思跟字面上理解的一样,不管自己的销售能力是多少,承销商同意全额包销该公司的股票。事实上,能向公众销售的股票数量承销商心里有数。因为众多承销团成员已事先向客户征求意向,对销售量已做了估计。然而,如果承销商或承销团成员对销售能力估计不准确,那承销商为了完成合同,只能自己买进,以后再卖出。
通过这种方法承销,公司能够在规定日期内收到预定的金额。通常是注册登记生效后的5一7天。另外,在全额包销协议中还会加进“绿鞋”条款,该款准许承销商以一定价格额外购买一定量的股票,通常是发行量的10%——15%。
2.尽力推销。在这种承销协议下,承销商将尽最大努力推销公司股票,但没有责任把销售不完的部分自己买入。事实上,这个承销商是作为发行人(公司)的代理机构。虽然尽力推销不如全额包销理想,但在低价IPO发行时,常采用这种协议。一般来讲,大承销商不会签订尽力推销协议,区域性的机构也很少这样的。
3.选择权。有些尽力推销协议中会有各种选择权条款,其中有一条被称作“足额发行”。这是说公司指示承销商,假如证券不能全部发行,则取消整个发行,即要么足额发行,要么全部取消,没有缓冲。现在,“足额发行”条款不大见到了,取而代之的是“最少/最多(min/max)” 条款。
这就允许企业规定一个销售量的范围。假如整个发行额度是400万美元,那最少可以限定在300万美元,最多可以是400万美元,就是说假如承销商尽力推销了320万美元,那么公司也会接受,因其超过了最低限.额。很明显,400万美元是销售的最大目标。最少/最多条款代替足额销售条款,避免浪费承销商的时间和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