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在IPO过程中的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对会计师重要性的认识以及有关条例的制定与完善经过了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在1929 年股灾发生之前,美国并没有对会计事务所订立严格的法律条款。虽然事后有人指出,对1929年的股灾以及随后的经济大萧条,会计师们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这仅是一家之言而并非定论。除了一些温和的处罚,罗斯福新政也忽视了会计师的责任,直到70年代水门事件所产生的巨大压力后,才有人呼吁改革会计制度。
1976年,美国众议院的一个下属委员会向国会报告了企业中存在的一些非法的、不负责任的及一些可疑的商业行为。此报告对现代企业制度的可信度提出了置疑,而财务会计标准组织( 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一会计制 度制定者,对加强本行业的可信度却束手无措,因为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还是照样为所欲为(这些大公司以前称为“八大”会计师事务所,由于购并,现在变为“六大”会计师事务所)。
参议院的一个下属机构表示支持众议院的观点,并主张联邦政府对会计行业进行更多的控制,这就导致了1977年12月,国会通过了FCPA。该法案规定,如果美国企业对外国企业行贿,就会被联邦法院起诉。但更重要的是重申了1934 年证券交易法13 (b) 2条的规定,要求在SEC登记的公司应建立会计管理及定期披露财务信息制度。
FCPA对会计制度作出的新规定掀开了会计规章制度的新篇章。“八大”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不核查企业的年度存货清单、支出和各种财务数据。当然,随着“八大”会计师事务所资信度的提高,其收费也随之提高。
企业陷入财务困难甚至破产,于是起诉会计师没有很好地尽到财务审计的职责的案件也屡见不鲜。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法庭在调查中也发现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客户的财务报表审计中有读职行为,就对这样的会计师事务所要处以罚款。
于是会计师事务所在提高其信用度的同时,由于存在这样的风险,会计帅事务所在收费时,常常“狮子大开口”。但到了80年代中期,公计师事务所开始增多,为了争取企业IPO业务,他们打得不可开交。这场竞争不仅使0TC 的IPO得利,也使得会计师事务所终于不再漫天要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