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股指期货,也有许多人不以为然,有的甚至极力反对,认为股指期货能够刺激投机行为,在管理市场风险的同时又带来了新的风险。有些资深的经纪人甚至告诫,股指期货交易是一门高深的学问,普通投资者以不碰它为好,否则,轻者会“损手烂脚”,重者则会“万劫不复”。
归纳起来,认为我国不宜推行股指期货的理由:一是认为风险较大,二是认为条件不成熟。
也许有人不理解,股指期货本身就是规避风险的,怎么自己也有风险呢?这就是金融衍生产品的特殊性所在。
股票指数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产品,原本是为避免市场波动风险而设计的交易形式,然而,由于其本身具有的特殊性,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投机者的投机心理,从而极大地刺激了投机者在衍生市场的投机行为.这既可以带来风险.也可以放大风险。如某银行向客户贷款100万元,万一这个客户到期不能偿还,银行这笔,贷款的风险是100万。再看指数期货,如果客户购买了100万的合约,它的风险并不是100万,而是股票市场变动而导致的这张指数合约的市价和到期前的潜在风险值之和。因此,股指期货本身即是一个较大的风险源。据有关资料显示,1995年1月到9月,全球各大机构投资者在衍生性工具投资中,亏损累计达到164亿美元。
一般来说,风险,即结果的不确定性,对股票指数的衍生产品—股指期货而言,是指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股票指数期货风险最大的特点是对于风险和收益是完全开放的,“上不封顶,下不包底”。原有的风险和收益通过期货所特有的杠杆效应以几十倍上百倍的比率被放大,股票指数的轻微波动就会导致期货账户资金的巨大变动。如果交易过于集中在几家机构中,一家出现危机,会引起连锁反应,酿成区域性甚至全国性金融危机。1995年发生的世界第六大银行—英国巴林银行倒闭事件,便充分说明了股指期货操作不当时的风险之大,危害之深。
从理论上讲,金融衍生产品若能恰当地运用,比如利用它套期保值,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有效的降低风险的对冲方法。但在其具有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有其致命的危险,即在特定的交易过程中,投资者纯粹以买卖图利为目的,垫付少量的保证金炒买炒卖大额合约来获得丰厚的利润,而往往无视交易潜在的风险,如果控制不当,那么这种投机行为就会招致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也有人认为,目前我国还不具备推行股指期货的条件。首先,法规不健全是我们从事股指期货的重大障碍。期货交易所反映的经济关系,是建立在高度发达的社会信用基础上的经济契约关系,是一种信用交易,因此,对这种交易行为必须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加强立法、执法力度,而我们在这方面显然是有所欠缺的。对清算交割系统的怀疑,也是其中一个类似的问题。同样有很多人认为,目前尚没有先拼、高效、完善的清算交割系统,因此.不应开展股票指数期货交易业务。
尽管我们已建立了很有效的股票交易清算系统,但与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的清算交割系统相比,后者的要求更严,作用也更大。前者至多是一个保管股票的仓库,根据会员的指令,在不同账户之间对股票进行调整。如何建立一个强大的、能与之地位相匹配的清算交割体系,是开展股票指数期货交易业务时必须首先解决的另一个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