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股与国有股一样,也是中国股市特有的历史遗留问题。随着国有股问题的引爆,如何解决法人股流通的问题也不容回避地摆在了我们的面前。由于法人股的数量更多,牵涉面更广,任何有关法人股问题的一举一动都将导致市场的大幅震荡,因此受到投资者的极大关注。
1992年5月,为使中国股份制沿着健康轨道迅速发展,以国家体改委为首的10个国家有关部门先后颁布了《股份公司规范意见)以及13个文件。这些文件不仅首次确立了股份公司在中国产生和发展的合法性,而且根据中国国情对定向募集股份公司中的法人股从法律上予以规定。这使得以法人股为主的定向募集公司在中国迅速发展。到1994年6月30日停止审批时止,我国的定向募集公司已发展到5964家,总股本为3942亿元。在这些公司中,法人股(包括国有法人股和国有股)共2464亿元,占全部定向募集公司总股本的62.5%。
法人股是一个很不成熟的概念,无论是其内涵还是其外延甚至其名称,都没有比较明确而规范的界定。尤其是其持股结构极为复杂。虽然根据法人股的设计要求是“限定在法人之间转让”,但实际中却远没有如此简单。除了真正的法人单位,许多个人投资者也以各种名义、通过各种途径拥有了相当数量的法人股。这种异化了的法人股引起股权管理的混乱,并为股权结构的重组带来一定问题,同时由于法人股不能上市,也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
如果说定向募集法人股是中国股份制的一个特征,那么建立法人股流通市场则是中国股份制的另一个独创。1992年7月1日和1993年4月28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STAQT和NAT两个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的法人股市场先后在北京建立。到1993年6月,两个系统共有挂牌流通定向募集股份公司法人股17只,开户机构投资人近3.2万个。但由于法人股市场在实际运行中出现诸多问题,1999年被有关部门关闭,法人股流通问题由此搁浅。
目前,由于近6000家定向募集公司的股份不能流动,日益暴露出相当严重的问题:一是缺乏市场和法律的有效监管和规范,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可靠保证;二是在经营权上所出现的内部人控制现象日益严重,广大股东非但不能得到应有的投资回报,而且对其资产的日益流失找不到保护的办法;三是由于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经营者的行为无人监控,致使定向募集公司的状况每况愈下。有些发起设立的定向募集公司甚至已找不到经营者和公司地址,出资人权益日益被侵蚀,经营者的经营犯罪屡屡发生,其发展前景十分令人忧虑。
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出路,就在于让定向募集股份公司的股份上市流通。然而众所周知,由于目前我国资本市场规模狭小,所以人们把上市的全部希望只能寄托在沪深两个极为有限的市场上。可是即使以最快的速度每年推荐100家定向募集公司到沪深股市上市,也需要60年才能解决这些遗留问题。况且如此庞大的法人股队伍开进A股市场,其冲击也是无法想像的。
那么,法人股的出路何在呢?指望A股市场全盘接下现实吗?中国是否还需要A股市场以外的场外交易市场?在不断解决了一个又一个“历史遗留问题”的同时,人们看到最大的“历史遗留问题”仍悬在头上。
法人股问题不解决不行,全部让上市流通也不现实。为此,业内人士认为,在法人股不能全部上市流通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一些措施让其有限制的流动。对于个人持有的法人股,由于属个别现象,可以考虑在适当的时候,让这部分个人化的法人股恢复其本来面貌,通过分类统计,逐步上市。而对其他的法人股,可以以多种形式进行适当的流动。包括法人股协议转让、法人股拍卖、法人股质押、法人股回购等。
因此,对于法人股问题,我们不能轻视,但也没有必要恐慌。可以肯定的是,法人股终将进入市场流通,这是市场规范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市场运行不可阻止的趋势。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在分析未来10年中国证券市场的四大发展趋势时,其中的一大趋势就是法人股将全部流通。当然,对于数量如此庞大的法人股,在选择什么样的时机流通,以及采取什么样的形式流通,都将是非常审慎的。如果操作方式和上市定价不合理,必定造成二级市场资金抽逃,股价大跌,严重时出现崩盘。有鉴于此,在2002年的人大会上,证监会主席周小川明确指出,法人股的流通会非常谨慎,会安排一个时间表,以维持市场的公平,使市场不至于产生大的震动。并且,法人股的流通问题还会从法律、市场、规章及市场承受力等方面做好准备工作。显然,要实现法人股的上市流通还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不大可能一墩而就。至少从目前来看,对股市不构成大的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