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因素披露应有针对性,业务与技术披露避免艰深晦涩
自今年3月科创板IPO申请获受理以来,部分保荐机构在制作申报材料的环节暴露出了一些问题,甚至已有保荐代表人因擅自修改招股书申报稿、问询函等行为领受了纪律处分。为提升券商的专业服务能力、压实压严中介机构责任,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近日下发了《关于切实提高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质量和问询回复质量相关注意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
此前,上交所曾指出,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的申报材料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共性问题,主要表现为五个“不够”:对科技创新相关事项披露不够充分;企业业务模式披露不够清晰;企业生产经营和技术风险揭示不够到位;信息披露语言表述不够友好;文件格式和内容安排不够规范。而近日下发的通知结合审核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就申报材料中的重大事项提示、风险因素、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等相关内容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关于风险因素,一些招股书申报稿泛泛而谈、避重就轻,个别的风险因素披露竟还包含发行人的竞争优势及类似表述,使“风险揭示”变成了“自我表扬”。对此,通知明确要求,风险因素中不得包含风险对策、发行人竞争优势等内容。要提高风险因素披露的针对性和相关性,尽量对风险因素进行定量分析,对导致风险的变动性因素作敏感性分析,对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应有针对性地作出定性描述。
核心技术是否过硬,无疑是检验企业能否登陆科创板的关键指标。就关于业务与技术的披露,通知要求,应结合公司收入构成、客户及供应商、市场地位等,使用浅白易懂的语言,客观准确、实事求是地描述发行人的经营模式及盈利模式,不得使用市场推广的宣传用语或夸大其词的描述,同时避免使用艰深晦涩、生僻难懂的专业术语。
针对招股书申报稿和问询回复中常出现的“领先”“先进”等定性描述,通知要求提供客观依据。
此外,通知还要求保荐机构在《关于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专项意见》中,说明对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尽调过程、核查方法和取得的证据,不得简单重复发行人《关于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说明》中的内容。
针对此前出现的保荐机构擅自修改申报材料的问题,通知明确指出,发行人、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在审核问询函的范围之外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规定,提交专项报告说明修改情况及原因,并对修改内容予以加粗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