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资产评估消除潜亏
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谨慎原则,企业的潜亏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利润表予以体现。然而,许多企业往往在股份制改组、对外投资、租赁、抵押时,通过资产评估,将坏账、滞销和毁损存货、长期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以及递延资产等潜亏确认为评估减值,冲抵“资本公积”,从而达到粉饰财务报表,虚增利润的目的。
例如,一家企业于2009年改组为上市公司时,2006年、2007年和2008年报告的净利润分别为2 850万元、3 375万元和4 312万元。
审计发现:
(1) 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应收款项中,账龄超过3年以上,无望收回的款项总计7 563万元;
(2)过期变质的存货,其损失约3 000万元;
(3)递延资产中含逾期未摊销的待转销汇兑损失为1 150万元。
若考虑这些因素,则该企业过去三年并没有连续盈利,根本不符合上市条件。为此,该企业以股份制改组所进行的资产评估为“契机”,将这些潜亏全部作为资产评估减值,与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增值18 680万元相冲抵,使其过去三年仍然体现高额利润.从而达到顺利上市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