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募集资金规定买卖股票
1997年6月,红光公司将募集资金14086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34.3%)投入股市炒股。其中,红光公司动用9086万元,通过开立217个个人股票账户,自行买卖股票,共获利780万元;此外,红光公司还将5000万元委托其财务顾问中兴发企业托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托管)进行证券投资,由中兴托管利用11个个人股票账户买卖股票,截至1998年4月,造成亏损330万元。盈亏相抵,红光公司在股票交易中共获利450万元。红光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第二条和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十项所述“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目前已经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禁止上市公司挪用闲置募集资金参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可转换债券等的交易。
未履行重大事件的披露义务
这类企业往往会在招标说明中称“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某项目建设”。但是在实际情况下,公司募集的资金除了少部分用于招标说明所陈述的项目外,其他的大部分资金都用于其他的业务。比如填补亏损,比如还银行的贷款。总之资金的投向没有按照在招标书所陈述的履行。
虚假利润预测
每年都有新股上市,在上市前总会看到其为本年度或者下一年度的预测。而这种预测则经常会构成投资者投资的重要因素。但是这些所谓的预测往往都是极度带有欺骗性的,而相信了这些预测然后去购买股票的人都会有损失,有的甚至会被套牢或者深度套牢。尽管中国证监会发布了有关年报的预测数字低于实际情况的有关处理决定,这多多少少会对上市公司的虚假利润预测有一定的制约,但是每年都可以看到一些公司的致歉公告,这表明虚假预测还是时不时地会出现在目前的上市企业之中。
不切实际的名称更改
上市公司早就形成了一种很时髦的投机风,最为突出的就是表现在其上市前的名称的设定上。这些企业一般是基于追求热点的心态,有的是部分业务与名称有关,但非最主要经营业务;而有的就干脆没有名字上相关的产业,但是也冠以热点的名字。
虚假上市对投资者而言,极容易造成其买入后的亏损。这对于一些喜欢炒新股的股民来说是特别危险的。而且事实也表明,介入新股炒作恰恰又是上市公司所提供的这些诱使买入的理由,这样的公司套住的也就是那些总喜欢炒新股的股民。其危害主要有两种:一是对股民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二是造成市场过度投机的气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