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重大事项和法规规定的有关事项,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或按期披露,此类行为也会造成信息失真。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形式:
(1)借保护商业秘密为由,隐瞒对企业不利的会计信息的披露。依照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应“依法充分公开内容完整的财务报告,充分公开实际发生的法定重大事件范围内的事项”。事实上,中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大多是不完整的,一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避重就轻,很多证券投资者需要的信息,事关上市公司存亡的信息不公布或含糊,特别是对有关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流通股股东和上市公益的信息,更是想方设法地遮掩;有些重大的违法、违规在被查处之前相关公司很少或根本没有通过任何形式披露。
(2)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的确认、披露,总是遮遮掩掩,不能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客观完整地披露。
(3)对一些重要事项的披露不完整。
如没有按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持股数在前十名的重大股东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上述人员持股数年度内增减变动及原因。
典型的案例:如蓝田股份将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本由8370万股改为6696万股,对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数额作了相应缩减,却一直未公开披露这件缩减公司股本的重大事项,后受到中国证监会的严厉查处。又如棱光实业长期隐瞒对关联企业的担保事件,致使投资者损失严重。
(4)对资金投放去向信息披露不完整。
如许多公司仅列出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投入情况,未明确说明是否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情况,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等。
(5)对企业偿债能力的揭示不完整。
很多企业在存在大量应收账款的情况下,却不对应收账款的构成进行分析,更没有计提坏账准备金,或者对企业的对外担保情况、或有负债的具体内容进行隐瞒等。
(6)盈利预测披露不完整。
股市中的小道消息固然真伪难辨,可有些公告甚至比小道消息更加错漏百出。“错”了不可怕,公司有的是办法,往往会在“适当的时候”像模像样地出来一个致歉公告:“由于公司工作人员工作作风不够仔细”。“致歉”后股价大幅回落,投资者的钱财亦在工作人员的“疏忽”中被砍去一大块儿。我们经常可见年报、中报中的错误被指出后公司不得不发补充公告,如纵横国际2000年年报中未披露1999年至2000年与三家公司签订的三份总额为2.5亿元的互保协议及其协议项下多份担保合同。
再如2008年有名的“*ST北生连环局”(见图4-7)。
该案例《21世纪经济报道》曾作了详细报道,*ST北生(600556)其过程可谓扑朔迷离,显而易见的财务问题、居心叵测的资金侵吞、乌龙百出的公式公告、真假莫辨的资产重组,让投资者如同掉入了迷魂阵。2008年7月9日,经过三日的等待,*ST北生(600556)发布的公告让投资者对于其重组的希望再次破灭。*ST北生在当日的公告中也全盘正面承认,这也是自*ST北生上市以来,在对之前媒体对其违规行为质疑的数次否认后首次正面承认。同时该公告指出:重组方中能石油新增战略投资者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增资承诺,且前期由公司前董事长何玉良保管的相关重组资料流失,导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没有进展,已经存在无法继续推进的风险。*ST北生由此形成的过山车走势给投资者构成的重大损失又该由谁来承担呢?
图4-7 *ST北生(600556)
从公司的角度出发,大量的信息披露不但加重报告成本,而且容易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上市公司不愿作充分信息披露的客观原因。所以,证券法律允许上市公司自行决定是否公开那些与商业秘密有关的重大事件,以便在保护公司利益的基础上,保护股东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与此同时,法律也一再强调,上市公司必须披露那些不利于公司股票价格、但有利于投资者作出重新选择的重大事件,比如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件,公司领导、高层管理人员违法受制裁的事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