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期货交易的基本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制度分为:结算准备金制度和交易保证金制度。
1.结算准备金制度
结算准备金,是交易所向会员、或者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存人会员或客户专用结算账户中,为了交易结算而预先准备的资金(也是最初未被占用昀保证金)。结算准备金的最低余额,也就是会员(或客户)继续可用的资金,由交易所规定。当结算准备金由于交易的实现而逐渐减少到低于规定的最低余额时,交易所有权按照规定方式和时间通知会员按时补足(ii加)保证金。逾期未补足的,期货交易所可以对会员的持仓合约实行强行平仓,直至会员专用结算账户上的可用资金达到规定的最低余额„期货公司有权按照公司的规定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客户不能按时追加保证金的,期货公司可以强行平仓,直至保证金余额能够维持其剩余交易头寸。
结算准备金属于会员或客户所有,用于其实现交易的结算,严禁挪作他用。
2.交易保证金制度
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或客户在其专用结算账户中已被占用的、确保其持仓合约履行的资金。即当买卖双方交易成交后,按持仓合约的价值的一定比例向双方收取的交易初始保证金。当持仓合约履约后,原持仓人注销了这份合约时,该合约相关的已交(占用的)交易保证金,在合约了结结算后予以全数释放退还,不计利息;当持仓合约违约时,违约方的保证金则被收缴,用来冲抵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交易保证金的比率,是指由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客户应“交纳的保证金”占“交易期货合约价值”的百分比。它是由交易所根据期货价格的波动幅度和结算制度来确定的。在当日结算无负债制度以及一般允许价格波动幅度下,该比率大体是按结算价计算的交易合约价值的5%一10%。
(二) 平仓制度
当商品价格发生波动时,已经签约期货合约的买方(或卖方)可能感到有必要将持仓合约在到期以前转让给其他交易者。为此,原持仓人必须改变他已有的这份头寸(或交易部位Position).比如,原先他的交易头寸是多头(即买进了一份期货合约),在其交割期以前他不想要此商品(如生产经营上不需要它,或价格变化对他有利——比原买进的价上涨了),而想卖出这份合约,则他应做空头,形成空头交易头寸,注明用以抵消原有的多头头寸。这种做法,就叫做合约的对冲。
期货交易所一般都允许交易者在持仓合约到期以前进行期货合约的对冲,以了结他原有的交易部位:先买进的、后可卖出;先卖出的、后可买进。
(三) 结算制度和结算体系
1.结算原则
结算原则是结算机构分别成为任何一笔交易的买方和卖方的“交易对手”。买、卖双方成交后不再发生任何关系,皆由结算机构分别对交易者进行结算和接收与交付实货。每份持仓合约的履行,不由买卖双方直接去追究,双方都分别由交易所去追究,其中出现了风险,也由交易所结算部处理和承担。
2.结算基本制度
结算基本制度是逐日盯市,即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执行制度。
逐日盯市,是指对每一份持仓合约从其成交当天开始,按照当日的结算价对比原成交价,或者按前后两日的结算价,每日进行账面盈亏结算。当发生账面亏损较大且已交保证金不足以抵偿时,当天立即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当事者应于下一交易日以前交纳追加的保证金,否则,交易所有权进行强制平仓。
为及时完成结算任务,交易所一般都编制有结算软件并使用计算机进行结算。计算机结算系统具有很多结算功能,其功能模块结构如图1.1所示。
图1.1计算机结算系统的功能模块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