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国期货交易实务发展概况
1.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的成立
中原地区是我国粮食作物的集中产区和谷物集散地;河南的小麦产量属全国之首;郑州是中原腹地,是河南省的省会,是河南的政治经济中心,汇聚京广陇海两大铁路干线。得天独厚的条件,把郑州推向了举办期货市场的前沿阵地。
1990年10月12日,中国第一个农产品中央交易所“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正式成立并开业。它是由原商业部和河南省政府合办的面向全国的粮油交易批发市场,是非营利的服务性机构。这是个现货批发市场,还不是期货交易市场,只是引进了部分期货交易的制度。
“郑州粮食批发市场”规定了一套交易原则和交易形式。比如,会员制、委托代理制、保证金制、手续费制、代理结算制、合同转让、价幅限制、履约保障、风险分担等。“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具有统一性、公开性、规范性、公正性、服务性的特点,最终与传统的批发市场区别开来。进场交易的省市由最初的几个扩大到22个,会员发展到384家;行业由粮食扩大到商业、供销、外贸、轻工、农牧;企业由单一的粮食经营企业,扩大到粮食生产、加工消费企业;企业性质由单一全民,扩大到集体、个体和三资企业。
经过1年多的风风雨雨,1993年5月28日,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又挂起了“中国郑州商品交易所”的牌子。从此,规范化、标准化的农产品期货交易市场诞生了!
2.深圳有色金属期货联合交易所的成立
受海内外瞩目的深圳有色金属期货联合交易所(SME),自1992年1月18日成立,不负众望,仅一年,成交总额就突破70亿元,成交合同2203份,合同履约率100%。SME被权威人士称为“中国第一个规范化的期货市场”,经过4年的发展,SME创下了中国期货市场发展史上的8个第一。
全国第一家期货交易所;
全国第一家由地方政府颁发《管理暂行规定》和《交易规则》;
全国第一家推出商品期货标准化合约一特级铝标准合约》;
全国第一家设立会员自律管理组织一会员专业委员会;
全国第一家推出标准仓单,进行“一手,一单,一位”的实物交割;
全国第一家实行标准仓单抵押作为保证金;
全国第一家通过有线电话开通远程实时信息系统;
全国第一家建立交易所年会制度。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根据国发[1998]27号文件的规定,深圳有色金属期货联合交易所于1998年10月停业撤销。改组为一家期货经纪公司,隶属金牛集团。
3.上海金属交易所的成立
1992年5月,上海金属交易所(SHME)由原物资部和上海市政府共同组建。被权威人士称为“标志着我国在建立规范化的生产资料市场方面,迈开了重要的一步”。具有“示范效应”的上海金属交易所,实行资源公开,价格公开,物资品种、生产厂家、交货日期、交货地点、价格、数量等数据,全部显示在计算机屏幕上,充分地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它实行会员制,下设理事会和监事会。总裁主持日常工作。内部服务机构包括交易、信息、结算、交割、综合五个部。交易所会员经纪商有权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或转让合约。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和统一结算制度。
4.1993年盲目发展失控,至初步整顿
在中国,期货合约和期货交易在1990年10月还是一片空白。而到了1994年5月,自称为期货交易所的市场就有约40家。这些交易所声称拥有2337家会员,有近50个可进行期货交割的上市品种。同一时期,400至500家期货经纪公司先后成立,并接受30000多客户的委托。这些公司有144家取得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SAIC)颁布的营业执照,而这144家中又有110家经SAIC批准可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交易所林立,自然就存在着竞争。为了扩大交易,各交易所纷纷开发新的期货合约品种,其中有许多是不规范、不合标准的。这种盲目发展,带来的负面效应主要是权威价格不能形成。由于交易所增加交易品种有限,你有的,我也要有,造成了交易分散;交易量不能达成规模;期货的功能之一“发现价格功能”不能发挥的状况。
针对1993—1"4年中国期货交易所的盲目发展状况,国务院于1993年11月4日发布了国发[1993]77号文件,于1994年5月30日发布国发[1994]69号文件,对该行业进行整顿。69号文件最为重要的是要求所有期货交易所需经中国证监会(CSRC)的审核批准,结果只有15家期货交易所获准继续从事期货交易。69号文件同时规定禁止成立新的期货经纪公司,而且要求已成立的期货经纪公司办理重新申请许可手续。尤为突出的是,该文件要求期货经纪公司停止境外期货业务®。
1994年5月之前,部分交易所名称、上市期货合约及试运行合约见表1.1。
表1.1 1994年5月我国部分期货交易所
5.1998年的进一步整顿和规范
1994年以来,期货市场盲目发展得到了遏制。但是,仍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例如,期货交易所与期货公司过多、监管不力、手段落后。于是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发[1998]27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将15家期货交易所撤并为3家(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
6.全国统一的期货交易行政性法规的颁布
1999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令(第267号)发布了全国统一的行政性法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由此结束了各省、各部门的有关法规的混乱或矛盾。2007年3月16日,国务院令(第489号)公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与《暂行条例》相比,新条例将适用从原来的商品期货交易,扩大到商品、金融期货和期权合约交易。新条例考虑到金融期货推出之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成为重要的市场参与者。因此,新条例删除了《暂行条例》中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不得为期货交易融资和提供担保的禁止性规定。针对现阶段期货市场风险特征,新条例进一步要求期货市场加强基础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市场风险控制制度(如设立期货投资者保障金,建立投资者利益补偿机制等)。新条例还在完善期货市场监督体系、加强和完善对期货公司及其他市场主体的监管、国有企业参与期货交易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