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回购交易的清算
(一)回购交易清算的程序
成交当日,交易所对交易双方的初始交易清算价格统一按面值100元计算,并冻结资金融人方相应数量的标准券、划付资金。
回购年收益率=[(购回价-100)/100]×(一年的天数/回购天数)×100%
一年的天数”上证所规定为360天,深交所规定为365天。回购价格=100+年收益率×100×回购天数360(365)在回购到期日,交易所按竞价价格对交易双方进行资金清算,由国债回购方(即初始交易中融资方)向国债卖出方(即初始交易中的融券方)支付回购本金和利息,计算公式为
本息和=回购金额×[1+回购利率×回购天数/360(365)]
同时交易所对其冻结国债进行解冻,加记国债回购方相应的标准券,减记国债卖出方相应的标准券。
现有一投资者有10万元资金,在2003年12月30日进行1天国债回购业务,他以60%的当天收盘价卖出100手R014其购回价格=100×(1+6.0%×14/360)=100.233(元)
在交易日当天,该投资者付出的现金是100050元,其中50元是付给券商的手续费,以14天后的2004年1月13日,该投资者得到100233元,投资者在这14天内的实际投资收益率是:
(100233-100050)100050×360÷14=4.7%
国债回购清算是严格按照中央清算的原则来进行的,在反向交易日,由交易所向回购的卖方(融券方)自动划付回购本息,回购的买方(融资方)则按规定向交易所划付回购本息款项,因此回购交易由交易所作为清算对手,对资金拆出方是十分安全和可靠的。交易所每日收市后将资金和证券结算数据通过交易网络传输给各券商以便各券商记账和对账。目前,交易所对国债及其回购交易的清算只记到券商一级账,并不根据每个投资者设立明细账户,客户的明细账户由券商建立并管理。
(二)国偾回购清算的特点是实行“一次成交,两次清算”的办法
次交易,一笔回购交易涉及二次交易契约行为,即开始时的初始交易和回购期满时的回购交易。采用一次交易方式,成交后回购到期日的反向成交则由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产生成交记录,无需交易双方再行申报。
二次清算,回购业务的资金及债券的清算分两步进行,通常称二次清箅。第一步,回购初始交易当日的清算。第二步,回购到期日的清算。
(三)标准券及其结算
标准券是指在证券回购交易中,由交易所根据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账户的国债存量,按照不同的券种,根据各自的折合比率计算的、用于回购抵押的标准化国债券(综合债券)。标准券是一种虚拟的回购综合债券,是由各种债券根据一定的折算率折合相加而成。
不同品种债券具有不同的市值,因此,其抵押值也不同,为方便回购交易,交易所对回购交易的国债现券,实行标准化管理,即不分券种,统一按面值及其折算率计算会员单位的持券量及抵押券即标准券的库存。这个折算比率是由交易所在每一个季度,按照国债利率和上市国债的市场价格,对所有上市国债现券交易品种,计算并公布可用于回购业务的折算比率,并以此自动计算并调整会员单位席位标准券库存的实际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