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协议的交易原理是什么样的?
回购协议一经签订,即意味着资金获得者承诺向资金供应者出售政府债券,等到协议期满后,再用即时可用资金作反向交易。从表面上看来,这是两笔方向相反的证券买卖交易,而实际上则等同于短期信贷。资金需求者卖出证券以获得资金,但必须在协议到期日赎回证券,这相当于从短期金融市场上借入一笔资金;而资金供给者在协议期限内虽然有权支配买入的证券,但到协议终止日仍须按约定数量交还该证券,相当于借出短期资金。回购协议的期限从1日到数月不等,期限1天者称为隔夜回购,长于1天统称为期限回购。证券出售方应在协议到期日按约定价格加上一定利息购回该证券,而不管证券在此期间内是升值或是贬值。
一般金融机构可通过同业拆借方式融通短期资金,无需求助于回购市场,但一些资金盈余部门并非金融机构,或是禁止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他们采用回购协议可以规避对放款的管制。此外,回购协议期限可长可短,比较灵活,所受限制也较少,能够满足市场参与者的不同的需求;期限较长的回购协议还可用于进行套利,即在分别得到证券或是资金后,利用两次交易之间的时间间隔进行投资以获取短期利润。
与回购协议概念相反的是逆回购协议( reverse repurchaseagreement)。它实际上与回购协议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所不同的是逆回购协议是从资金供给者的角度出发,在逆回购协议中,买入证券一方承诺按约定的期限以约定的价格出售其买入的证券。在开放式交易模式下,国债回购表现为一前一后两笔事先约定的反向交易,逆回购方在期初买入国债后享有再行回购或另行卖出债券的完整权利,由此国债进行开放式回购后仍可在二级市场自由流通。在更深层的意义上,对于逆回购方而言,由于在期初融出资金并取得国债后可以立即卖出,到期末再偿还所卖国债并取回本金和利息,因此在开放式回购过程中进行上述债券和资金的并行操作时,其交易行为实际上恰好可以拆解为:一项融入国债后即行卖出但须按期偿返原券的国债卖空交易,以及一项融出资金后到期收回本息的资金拆借交易。因此,开放式回购交易实质上是融资券卖空账户和资金拆借账户的并行组合。一个相应的重要结论是:逆回购方在开放式回购中能以全额资金保证的方式,实施定期偿返原券的国债卖空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