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金融规制的理论依据
金融规制属于经济性规制的范畴,是指政府为了维护公众利益,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以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对微观金融主体所采取的一系列控制与监督的行为。对金融实施规制,从宏观上看,是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货币化程度的提高,金融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突出,金融的失控会导致金融危机,进而影响到整个经济社会的正常秩序,从而给国家和公众利益带来巨大损失。亚洲金融危机从反面体现出金融规制的重要性。从微观上看,由于金融市场存在失灵,政府就有必要对金融行业和金融活动实施规制。现代规制经济学的发展,尤其是“市场失灵理论”和“信息经济学”的发展在规制经济学中被广泛吸收和应用,为金融规制奠定了理论基础。具体来说,金融规制的理论依据主要有:
(一)金融体系的外部性效应说。良好的金融体系将给整个国民经济带来正外部性效应,按照福利经济学的观点,外部性可以通过征收“庇古税”来进行补偿,但是金融活动巨大的杠杆效应――个别金融机构的利益与整个社会的利益之间严重的不对称性显然使这种办法显得苍白无力。另外,科斯定理从交易成本的角度说明,外部性也无法通过市场机制的自由交换得以消除。为此,需要有非市场力量的介入来限制金融体系的负外部性影响,这就需要借助于政府干预、通过金融规制来减少金融活动的负外部性。
(二)金融体系的公共产品性质说。一个稳定、公平和有效的金融体系带来的利益为社会公众所共同享受,无法排斥某一部分人享受此利益,而且增加一个人享用良好金融体系的利益也并不会导致成本的增加。因此,金融体系对整个社会经济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特性。在西方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部门构成金融体系的主体,政府主要通过外部监管和内部规制来保持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
(三)金融机构的非完全竞争说。金融机构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它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特性,决定其不完全适用于一般工商业的自由竞争原则。一方面,金融机构规模经济的特点使金融机构的自由竞争很容易发展成为高度的集中垄断,而金融业的高度集中垄断不仅在效率和消费者福利方面会带来损失,而且还将产生其他经济和政治上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自由竞争的结果是优胜劣汰,而金融机构激烈的同业竞争将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不稳定,进而危及整个经济体系的稳定和金融安全。因此,自从自由银行制度崩溃之后,金融规制的一个主要使命就是如何在维持金融体系的效率的同时,保证整个体系的相对稳定和安全。
(四)金融交易的信息不对称说。在不确定性研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信息经济学表明,信息不对称是市场经济不能像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所描述的那样完美运转的重要原因之一。金融交易的双万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导致即使主观上愿意稳健经营的金融机构也有可能随时因信息问题而陷入困境。然而,搜集和处理信息的高昂成本金融机构叉往往难以承受,因此,政府及金融规制部门就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金融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规制实践
西方发达国家政府的金融规制实践早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时期就初现端倪,而且与经济学家在政府是否应对经济进行干预而争论不休的情况相反,在金融领域争论的中心不是政府要不要干预,而是怎样干预的问题。
根据对金融干预的程度不同,西万发达国家的金融规制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在自由放任时期。17世纪英国发生的“南海泡沫”案和18世纪初法国发生的“密西西比泡沫”事件,从实践上初步证明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及其对经济生活的破坏性作用。政府的干预应运而生。英国政府在1720年6月颁布了旨在防止政权过度投机的《泡沫法》,标志着世界金融史上政府金融规制实践的正式开始。承担金融监管责任的中央银行制度在19世纪也逐渐普遍化,继而存款准备金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也开始运作起来。这一时期的金融规制处于零星和试探性阶段,央行和政府对金融的规制只是停留在金融机构的外部而没有深入到其内部经济活动。可以说这一阶段是金融规制实践的初始阶段,政府在金融市场上发挥若守夜人的作用,对金融进行规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公众利益、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
第二阶段发生在20世纪30年代到70年代。30年代的大危机使经济学家对市场不完全性的认识进一步深化,他们主要从金融体系的负外部性影响、公共产品特性等方面为金融规制提供理论基础,并成为二战后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对金融业加强规制的主要理论依据。为提高公众对金融业的信心,政府对银行进行了多方面的规制:如实行业务领域限制,实现银行与证券业的分业经营,限制银行利率特别是存款利率,强制推行准备金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加强和健全中央银行制度等。这一时期是西方发达国家金融规制的盛行时期。
第三阶段发生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70年代初期滞涨的出现导致西方经济理论中的新自由主义兴起,进而促进了西方国家金融规制理论的创新和以放松规制为主要内容的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出现。在放开利率、放松业务限制的同时,这些国家也加强了金融规制:如预防风险管制的金融业登记管制,银行资本充足性管制,金融机构清偿力管制,贷款集中程度和关联贷款的管制。金融自由化与严格的金融规制稳定了整个金融业,并提高了金融效率。20世纪70年代禾以来,尽管西万发达因家出现了很多金融机构破产倒闭、证券市场股灾等问题,但都没有形成系统性的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不能不说与金融领域的微观规制密切相关。这一时期是金融规制放松与金融规制完善的阶段。
金融体制改革中的我国金融规制变革
中国金融规制的变革不是独立进行的,而是在金融体制改革的大框架下展开的。我国在实施市场化的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金融体制逐步冲出计划经济的束缚,经历了四个阶段的变革。
1980年到1993年是中国金融改革的初始阶段。这个阶段的改革-万面改变了中央银行大一统的银行体制,确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央行地位,金融机构多样化格局形成。包括正式确立中央银行体制,恢复中国农业银行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成立中国工商银行,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城市信用社、股份制保险公司等新的金融机构。另一方面金融市场初步得到发展,建立了包括股票、国债、外汇调节、企业债券、商业票据发行和债券回购等金融市场。这一阶段是金融市场化改革的起步阶段,金融改革的特点是坚持国有性质,摸着石头过河,实行双轨制。但改革的随机性很强,缺乏整体规划。
从1994年开始,中国金融改革迸入第二个阶段。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金融改革和外汇改革的两个指导性文件,增强了改革的规划性。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1)促进国有专业性银行向商业性银行进行转变,为此,把政策性业务从四大专业银行分离出来,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2)统一银行间货币市场,加快股票市场发展;(3)改革外汇体制,实行汇率并轨,建立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4)兼并城市信用社、组建城市商业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5)开始了金融业的法制建设,出台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6)对银行、证券、保险开始实施分业经营。
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国开始了第三阶段的金融改革。本轮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加强金融规制、化解和防范金融风险,采取的举措包括:(1)撤消人民银行省分行,组建大区行,提高央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有效性;(2)组建金融工委,困有金融机构党的领导全部垂百化,国家对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实行派驻监事会制度;(3)对银行、证券、保险不仅分业经营,而且开始实行分业监管;(4)为化解地方金融风险,撤消了一万多家农村合作基金会,关闭了近千家城市信用社和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海南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结束了改革开放后中国金融机构没有市场退出的历史;(5)剥离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14000亿不良资产并为其注资2700亿资金,同时成立四家资产管理公司(AMC),集中处置剥离出的不良资产;(6)改革货币政策,取消贷款规模控制,引进公开市场,利率市场化改革开始起步。
在入世背景下,2002年中国开始了第四轮金融改革。改革的重点在于:(1)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建立现代银行的内部治理结构。国家先后动用了60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给中行、建行、工行注资,财政部以资本金权益1240亿人民币为工行注资,另外还吸收国际金融资本参与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2)改革农村信用社,重构农村金融体系。央行提供1000亿资金文持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剥离邮政储蓄业务,筹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3)加强金融监管,完善分业监管体制。2003年4月银监会成立,分业监管模式得以完善。(4)推动股权分置改革,规范资本市场发展。2005年在试点基础上股权分置改革全面推开。(5)推行利率市场化,改革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2004年10月央行放开银行贷款利率上限和存款利率下限限制;2005年7月月日,人民币对美元升值2%,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在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进程中,中国的金融规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是金融规制的市场化理念得到加强,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市场经济规律实施微观金融规制,体现了金融规制埋念的变革与创新。二是规制主体与规制对象的关系逐步理顺。规制者与被规制者的职能得到分离,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构成我国金融规制的主体。三是金融规制的方式方法有了较大改进。信贷计划、贷款规模控制等计划和行政规制手段己逐步被经济和法律规制手段所替代。四是金融规制的法律、法规逐步形成体系。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票据法、外汇管理条理等金融规制的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己经建立起来,为金融规制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五是金融规制的内容和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在有些领域放松了金融规制(如市场利率),在某些领域加强了金融规制(如风险监管),也就是说金融规制存在放松与强化并结构性变迁的特点。
完善我国金融规制的建议
借鉴西方发达国家金融规制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结合我国经济体制转轨和金融市场扩大开放的国情特征,建议我国金融规制的改革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健全金融规制的机制。金融规制机制的完善和效率的提升,就是要实现国有金融所有者与金融规制者的身份分割,实现国有金融在竞争领域的退出,防止旧体制在新的金融规制框架中传染与复制。同时,健全金融规制机制还包括明确规制的决策程序,提高规制信息的透明度,加强金融各业规制的联系,建立集中统一的金融规制机构,提高规制人员的素质和规制的技术水平等内容。
(二)改革金融规制方式。一是要逐步放松金融规制,特别是在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投资金融业方面要加快进度、增强力度。二是在保留现行规制的前提下,吸收西方激励规制理论的成果,加强对金融行业的激励性规制,提高金融机构实现金融规制目标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强化金融风险防范。对于经济处于转轨时期的中国,金融规制的重要内容就是要加强金融风险管理、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所以,应深入研究和适当借鉴国外以风险防范为基础的监管制度安排,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尽快建立及时、有效的风险预警、风险评佑和风险应与防范体系。
(四)加强对舰制者的规制。要防止政府扩大规制权限导致金融规制扭曲和金融压抑,为此,必须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增强对金融规制者的权利约束,防止金融规制者不是成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反被规制对象金融机构所俘获。
(五)完善金融规制体系。要积极探索按业务类型实施规制新模式,建立保护中小存款人、投资者和投保人利益的有效措施,促进我国金融业在良好的规制环境中稳健、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