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较为流行的金融规制模式
世界各国由于具体金融体制及组织形式的不同,使金融市场结构及运行模式各具特色,从而形成了不同的规制模式。世界上较为流行的金融规制模式主要有三种。具体如下:
(一)“单一集中”模式 主要指规制机构由一家机构负责全国金融市场和金融组织的规制工作。而这一机构基本上都是各国的中央银行。该模式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比较普遍。如英国、荷兰、意大利、澳大利亚等。由于发达国家市场体系较为完善,经济发展相对平稳,中央银行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实施金融规制更为方便有效。而在印度、巴西、埃及、泰国等发展中国家,由于国内市场体系不健全,金融制度结构单一,政治风险性较大,经济发展主要依赖政府的推动,因此政府干预金融是其体制的必然结果。发展中国家中央银行一般独立性较差,其规制金融的职能更多的体现了政府配给金融资源的意志。
(二)“一元多头”模式 “单一集中”模式主要指国家金融规制权限集中在中央,但在中央却有两家以上的机构负责执行金融规制职能。该模式主要由德国、日本和法国采用。如德国联邦政府对金融的规制主要由联邦信贷机构监督局和德意志联邦银行合作执行。日本政府对金融的规制由日本银行负责,大藏省对政府金融机构、民间金融机构和日本银行的行政及业务进行管理,并设立银行保险局、证券局和国际金融局,分别负责银行保险的行政管理、证券行政管理和国际金融行政管理。此外,大藏省还设有金融制度调查会和审议会,以加强金融规制。法国的金融规制结构较为复杂,经济财政部、法兰西银行、国家信贷委员会和银行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执行金融规制。“一元多头”模式突出了中央政府在规制中的核心作用,也有效形成了规制机构间相互配合和相互制衡的有效机制。
(三)“二元多头”模式 “二元多头”模式指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均有若干机构负责执行金融规制职能。实行此种规制模式的国家有美国和加拿大,其基本条件是市场经济较为发达,且地方政府拥有较大的独立性。在美国,“中央”一级的规制主要由联邦储备委员会、财政部通货总监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合作执行;“地方”一级主要由各州银行监理官和相应规制机构共同执行。加拿大则主要通过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在金融规制方面的合理分工来实现,同样有效避免了重复交叉和规制冲突的出现。
机构的合理规模
中国关于金融规制的研究长期以来一直集中于金融监管的讨论,而对金融监管机构规模的研究则为数甚少。在实行“一元多头”和“二元多头”规制模式的国家,规制结构的重要性远大于对规制机构规模的研究,而对于中国国这样典型的“单一集中”模式国家,中央银行基本按照行政区的设置划分支行,其规制机构规模的研究则显得更为重要。各国经济规模、经济实力和经济发展的差距各不相同,因此衡量一个国家金融规制机构规模的指标则难以统一。人们的分析仅是从中国实际出发提出的相对指标。对“单一集中”模式以外的国家理论上不具有一般性。从理论上来讲,在“单一集中”模式规制下的
金融应该存在一个适应金融发展和经济运行的最优中央银行规模.如:(1)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设置的合理标准是行政区还是经济区域?(2)中央银行的合理雇员人数结构中应有多少员工、多少官员?
此外,如果跳出“单一集中”模式来分析规制机构的规模,人们必须考虑规制机构的结构设置。“规制俘虏”理论在规制结构设置上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如果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等并存、合理分工的规制机构,效率提升是必然结果,因为多元结构对于防止规制者被俘虏更为有效,而且多元规制模式会明显使受规制者的“俘虏成本”上升。就中国而言衡量规制机构的规模无法像企业规模那样具有明确的函数关系,由于中国金融规制机构只有中央银行一家,不存在竞争和制衡,无法通过成本—收益原则来推导出规模函数,所以这里人们只能根据经验和统计给出几个对衡量规制机构规模有参考价值的指标:
(1)中央银行人均金融资产量=全国金融资产量/中国银行总人数;
(2)中央银行人均M2=全国居民M2总余额;
(3)中央银行人均储备资金总量=全国储蓄总额/中国银行总人数;
(4)中央银行人均可贷资金总量= 全国可贷资金总量/中国银行总人数;
(5)中央银行总费用及其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