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收入(Personal Income)指一个国家一年内个人年得到的全部收入。个人从各种途径所获得的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资、租金收入、股利股息及社会福利等所收取得来的收入。反映了该国个人的实际购买力水平,预示了未来消费者对于商品、服务等需求的变化。个人收入指标是预测个人的消费能力,未来消费者的购买动向及评估经济情况的好坏的一个有效指标。
个人收入(PI)指个人从各种途径所获得的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资、租金收入、股利股息及社会福利等所收取得来的收入。该指标是预测个人的消费能力,未来消费者的购买动向及评估经济情况的好坏的一个有效的指标。个人收入提升代表经济情况好转或经济景气,相应的,个人消费支出就有可能增加;下降当然是放缓、衰退的征兆,对货币的汇率的走势的影响是不言而喻。如果个人收入上升过急,央行担心通货膨胀,又会考虑加息,加息当然会对货币汇率产生强势的效应。个人消费支出代表个人购买商品或服务消费的市场价值,这两项资料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们都是当期GNP中的重要的组成份子,专家们可以凭借这些资料来预测GNP的可能变化幅度。
个人收入用PI表示,是指一国之内所有个人在一年内从各种来源所得到的收入的总和。一个国家或地区之内的个人实际就是该国家或地区的居民。一个国家或地区之内所有个人的收入的总和与该国家或地区之内所有居民的收入综合,也就是国民收入应当是一致的。但是,实际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一些因素导致了个人收入与国民收入数量上的不同。
这些因素同时也是个人收入构成中的重要因素,具体包括:
1、企业未分配利润的存在。企业未分配利润是企业为了未来发展的需要而保留在企业手中的本应分配给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利润。
2、公司所得税的存在。公司所得税是因为存在利润而向政府缴纳的税收,而缴纳给政府就意味着无法分配给个人。
3、各种社会保险费的存在。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收入必须有一部分以社会保险税费的形式上交给有关机构,因此必须进行扣除。
4、转移支付的存在。在现实经济中,个人还会得到政府发放的以事业救济金、退休金等形式体现的转移支付。
因此,个人收入的构成实际上是国民收入减去一部分应当作为生产要素报酬支付给个人而没有支付的部分,再加上个人实际获得的不属于生产要素报酬的收入。
综上,个人收入的公式为:
PI(个人收入)=NI(国民收入)-企业未分配利润-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险税费+转移支付
5、个人可支配收入
个人可支配收入指一个国家一年内个人可以支配的累加,个人收入减去个人所得税的余额,就是个人可支配收入,可以分为消费与储蓄两部分。公式表示为:
DPI(Disposable Personal Income)=PI-个人所得税=消费+收入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的名称,学术界出现争议。有学者认为,个人所得税法实际上是个人收入调节税法。为了更好地体现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目的,应当把个人所得税法改为个人收入调节税法。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是直接税,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是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如果个人所得税法只能起到调节收入的作用,而无法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那么,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不可能解决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体系中存在的结构性问题,当然也无法解决我国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
我国居民收入差距之所以不断扩大,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财产性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大,导致个人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如果只是在个人所得税制度上做文章,而没有解决我国资本利得税的问题,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就不可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其次,收入来源的多元化也导致我国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譬如,同样是教师,南方地区的有些教师可能会兼职从事商业活动,获得的收入远远高于西北地区教师的收入。再次,不同地区工资收入差距逐渐拉大,也是导致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重要因素。
个人收入
解决我国贫富差距不断扩大问题,固然要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但由于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原因很多,因此,要想实现共同富裕,必须多管齐下。
第一,必须考虑对资本利得征收资本利得税。无论是在资本市场上投资收益,还是在房地产方面投资收益,都应该纳税。应全面了解资金交易情况,对资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实现税收公平的题中应有之义,同时也是缩小贫富差距的必要之举。
第二,为了解决我国收入多元化所带来的分配不公问题,应实行综合征收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要求税收征管机关充分了解资金的流动情况,了解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在主动申报的基础之上建立网络化的自动征税体系。如果纳税人的收入来源相对较多,可以通过建立信息互联互通机制,依靠内部信息系统,掌握纳税人的收入情况,把申报收入改为自动合成收入,从而避免个人所得税征收出现跑冒滴漏现象。
第三,税收征管机关应当与劳动社会保障机关通力配合,建立完善的个人工资所得税征管机制。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代扣代缴”制度,一些私营企业主为了逃避纳税义务,实行所谓的“零工资”政策,所有生活开支和奢侈品消费都纳入企业成本报销。这样做不仅逃避个人纳税义务,而且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减少了企业应当缴纳的所得税。针对这一问题,应当充分发挥消费税收制度的作用,对于奢侈品消费加征消费税,对于企业经营者的个人生活开支纳入企业成本的行为增加惩罚性的规定,从而防止企业经营者逃避个人纳税义务。
个人所得税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可以起到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其实,我们过去的法就叫做个人收入调节税法,后来把它改成个人所得税法,二者之间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之所以原来叫个人收入调节税法,是强调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而之所以改成个人所得税法,是因为除了具有调节作用之外,个人所得税还是政府增加税收的重要渠道。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没有必要将个人所得税法改为个人收入调节税法。
什么是分类计征与综合计征?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永青:我国以前的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分类进行计税,每一类所得都使用分开的税率。这种分类税制设计,征管比较困难,个人的实际税负比较重。而真正的富人阶层,主要收入不可能靠工资、薪金,更多的是财产性、资本性收入,这方面在中国的征收管理较弱。
综合计征方式,是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采取的方式。综合计征是把个人作为一个征管主体,比如会有一个单独的纳税编码,所有和个人有关的纳税信息会在这个纳税编码下去实现。要实现税收的调节作用,把个人作为一个综合征管主体变得更为重要。相应的,税制设计、扣除机制等都要进行调整。
采取分类与综合计征相结合的意义是什么?
我国的税制以间接税为主,随着居民收入不断提高,分类与综合计征方式相结合的税制可以起到调节社会不公的作用。
在分类与综合计征相结合的税制下,今后税制还会逐渐与税收的优惠政策相结合,比如夫妻合并纳税、单人纳税的优化选择等,会更多考虑特殊群体、教育、医疗、住房等因素,使得税制越来越人性化。
另外,税改要考虑到公平、社会正义等问题,采用分类与综合计征相结合可以实现多收益者多交税。比如,两个人月收入分别为4300元、3600元,但是3600元者的收入全部是工薪所得,而收入4300元者有3500元为工薪所得、800元劳务所得,按照相关规定,收入4300元者可以不交税,3600元则要交税。但如果把工薪、劳务所得混合,也就是把分类的税种合并在一起,就能够使多收益者多缴税、少收益者少缴税或者不缴税。
个税改革还存在哪些难点?
首先,在坚持税收法制化的基础上,如何修改个税相关法律法规,是一个难点。如果改革都要从最高法开始改起,耗时巨大。这就需要有一种大家都能够认可和容忍的方式去做。
第二,在现有的税制下,本身制度性税负偏高,随着收入与物价提升,纳税压力也在加重。同时个税方面的偷漏税现象比较严重。另一方面,劳务所得等计税方式没有发生大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要加紧税收的征管,完善征管机制,另一方面要确保大家的税负不会快速上升。
第三,如果个税改革没有往平衡、稳妥的方向走,可能会对经济产生一定的影响。
税改不会给具体的时间表。个人所得税是从个人口袋里掏钱,关系到百姓利益、社会公平,所以阻力很大。第二,个税改革还面临着技术上的问题。目前技术手段没有跟上,信息平台的建设、对个体纳税信息的了解都有待于进一步努力。
税收二次分配如何抑高提低,同时不“误伤”中产?
叶永青:个税改革向综合税制迈进,建立健全监管机制,这是大的方向。短期来看,应该适当地调低工薪税,或进一步提高工薪所得税的扣除额,或提供一个更加优惠的扣除机制。
中期来看,要减并所得项,形成真正有效的年度申报体制,我们现在所谓的12万元申报在国外是年度申报,每个人在年度把自己全部所得综合进行申报。把12万元视为年度申报的试点会更合适,而不是仅仅针对高收入。
长期来看,要建立以个人为核心的,能够综合体现社会收入平衡调节的一个税制和征管体制。